上一篇文章写了什么是股权代持;从股权代持协议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和实际出资人的几个法律风险2个方面来分析,今天这篇文章就从第三个方面显名股东的几个法律风险来讲。
第三:显名股东的几个法律风险。
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显名股东在行使各项重大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征得隐名股东的同意。显名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可被看作是“代理人”的身份,他的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建立在体现隐名股东意思的基础上。基于这种“代理”关系,显名股东的主要风险有:
1、作为公司实际登记的股东,有可能成为该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因为对外来说债务的承担者应当是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的名义并不体现在股东名册里,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自然是显名股东。
2、“代理”行为不被认可,遭隐名股东事后追偿。即显名股东作出的某些决定、行为在事后遭到隐名股东不认可并要求追偿。
以上这些法律风险都是目前存在比较多的争议点,针对上述风险,创业者应当得到警示并进行如下风险管理:
首先,《代持股协议》作为最基础、最重要、最直接的能够证明双方代持关系的法律文件,应当予以重视,创业者自己不懂的可以请教专家予以解答,并要求审查协议漏洞。如果存在根本性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采取其他办法建立双方的法律关系。
其次,虽然在代持关系中,作出决策的是隐名股东,而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却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的权力之大可想而知,而其每作出的一项行动都有可能影响隐名股东的根本利益。隐名股东应当对其作出明确限制。
为各位创业者推荐一种相对较有保障的代持股模型,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实际出资人小雷想投资A公司,委托小梅作为代持股的显名股东,小雷可以实行以下三步:
①小雷将其投资资金以借贷形式给小梅,由小梅投资于A公司,形成小梅对A公司的股权。
②双方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小梅把A公司未来产生的对应收益扣除小梅付出的成本及代持股报酬后,由小梅全部支付给小雷,以清偿小梅对小雷的债务。
③小梅可以委托小雷行使股权,或将其对A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质押给小雷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保障小梅按约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最后,建议代持股双方应当在协议中重点设计违约条款,增加违约方的成本,以保障协议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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