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乙肝病人、其他患者的婚姻自由权饱受限制和歧视。
因此,《民法典》对婚姻自由权和知情权的矛盾进行了回应,在尊重重病患者的婚姻自由权的基础上规定重疾告知义务。但是这一个看似简单的、提示性的规定,其实也存在不小的风险:
01 只有明知的重大疾病才须告知
一方面,该条规定的价值取向是尊重婚姻自由权,重症患者的婚姻可撤销因为明知而故意隐瞒欺骗行为,若患者本身不明知不存在故意欺骗,该婚姻是否可撤销还待后续解释。另一方面,由于“明知”属于主观认识,其举证认定十分困难,受害方想通过这一条规定撤销婚姻是比较困难的。
02 “重大疾病”范围尚需界定
本规定虽使用了“重大疾病”这一概念,但并未进一步解释重大疾病包括哪些、标准如何衡量,也未具体说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什么确认患有重大疾病。同时,婚姻关系千差万别,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还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严重心脏病对年轻人婚姻来说绝对是重大疾病,但在老年人婚姻中则实属正常。
划重点: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爱情,更是最严格的社会和经济契约。风险面前,资产隔离不混同,私密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