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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120
进行协议离婚时,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离婚协议。有些地方的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的格式有一定要求,并且需要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字。因此这需要提前咨询相应机关各自政策。
笔记#121
看到消息难以立即回复时,要说明。
看到好久没回复的消息时,要说明。
笔记#122
职工因为第三人侵害而受工伤的情况,常常出现第三人进行赔付后,职工再主张工伤保险赔付。若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而需要公司赔付时,公司不需要赔偿医疗费。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笔记#123
股东因为离婚诉讼而产生的股权分割问题一直是企业所头疼的。若股权发生分割,常常就会造成公司的权力结构发生改变,这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很排斥他人进入公司股权结构,仅股东知情权这一点,就会让中小企业很头疼。
对于上述情况,大型公司甚至是上市企业,一般规定持股比例占一定份额的股东离婚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但是这一方法对于中小企业是不现实的。
因此有人建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若股东因离婚造成其公司股权分割,则其原配偶一方只取得股权的财产权益。
但是这种操作在实务中会因为限制原配偶一方的权益而有很大的风险,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是该巨大风险中的一项依据。
所以我认为应该在这种操作中加上让股东夫妻双发签订对公司章程涉及到的该条款的知情同意书,由公司进行备案保存。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字样有些碍眼,也可以改成“身份关系破裂”,这样他人在情感上好接受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笔记#124
咨询时,不要发一大堆法律法条。
笔记#125
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不成立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在1992年前发生收养行为。
笔记#126
武汉工伤鉴定格式表:
笔记#127
(8月6日至7月14日法律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将6个知识产权类案例作为第2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如果目前在本案中将收获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违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品牌创新,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过程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不应解释为用户设备与其要访问的实际网站建立TCP“三次握手”连接过程中的第一个报文,而应当解释为未通过认证的用户设备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其次,根据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的公证测试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强制Portal过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所限定步骤方法相同,三款被诉侵权产品在“Web认证开启”模式下的使用过程,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
2、7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网络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利用水军刷单炒信、拍A发B、寄空包刷单。
4、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江苏拟立法应对家暴案件上升趋势 将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不报告将受处分。(家庭暴力告诫书)
6、7月22日,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7、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新规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