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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逐渐发现,越来越多的老板都在股权问题上“入了坑”,稀里糊涂的就成为了“受害者”,这周的咨询客户又出现了新问题......
李峰,在乌市开了20年牛肉面店。2017年,李峰的多年老友程刚找到他,提议一起成立一家公司,开发打车APP。
程刚特别兴奋的说,他的一个铁哥们就是专门做APP开发这一块的,基本上两个月的时间开发就能完成。另外,市场这一块,他有资源和门路,所以很有信心。
李峰认识程刚20多年,他十分相信程刚的才能,也不想再继续起早贪黑地卖牛肉面赚辛苦钱,就和程刚一起成立了叮叮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程刚出资60万。李峰也把这些年开面馆攒下的积蓄拿出来,出资40万。
程刚和李峰在公司章程中约定:① 公司利润按照两人实际出资额进行分配;② 程刚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③ 程刚享有公司股东会67%的表决权,李峰享有公司股东会33%的表决权。
叮叮公司股权架构图
李峰心想:自己管理能力有限,正好也乐得清闲。只要保证收益就可以了,故此,两人一致达成以上协议。
两年后,一直关注着叮叮公司的知名企业快打公司找到他们,表示想要收购叮叮公司。
程刚认为快打公司出价合理,准备出售公司,而李峰却觉得目前打车APP软件市场很火爆、前景很好,快打公司的出价过低。
但这时程刚提到,他享有2/3的股东会表决权,所以他不顾李峰反对,与快打公司签署了收购协议。
李峰这才明白,他所拥有的40%分红权和33%表决权,其实就是表明:在这个公司,他只是来“打酱油”的。
这是什么操作?
有许多小伙伴表示,怎么就突然程刚一人做主了?李峰同样也持有一部分的分红权和表决权,为什么压根不考虑他的意见?到底哪一部分出了问题?就这样任由程刚“一人独大”吗?
问题在这!
如果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李峰和程刚的出资比例来换算表决权的话,程刚占股60%,李峰占股40%,程刚持股不足2/3,李峰对于上述问题就具有一票否决权。
但是,程刚和李峰通过公司章程重新对股东会表决进行了分配,其中约定了程刚在股东会中拥有67%(既超过2/3)的表决权,程刚享有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所以,对于公司各类事务,程刚完全可以不考虑李峰的想法,自行“当家做主”。
由此可见:
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表决权并非绝对的一一对应,也可经股东合议后写入章程,做到同股不同权。
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对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可以自由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