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如何抵扣集锦
2018年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含可抵扣、不可抵扣两大类,包括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凭票抵扣以及计算抵扣四个小项,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了梳理,以便更好地掌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一、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解读: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而税法上常用“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增值税方面,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是列举的,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属于正常损耗,需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例如,原材料运输途中合理的损耗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单价;如果属于36号文提到的非正常损失,需将该项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转出的进项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上,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情形)、非正常损失(包括因自然灾害、或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重大案件造成损失等)。
以上可知,“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和所得税上区别很大的,比如说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在增值税上属于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上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专项申报后所得税前才能扣除。
案例:
华东区域某公司处理积压材料转出进项税,造成公司进项税损失18.26万元。
公司在2016年9月经集团审批报废积压材料一批107.44万元,转出进项税18.26万元;取得变卖收入1.55万元。上述积压材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得转出进项税。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三、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解读:
1、如果是从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过,取得的是财政票据或者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这两种凭证都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2、如果是从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过,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高速路,二是一级、二级公路,这两种收费公路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不同,开具的抵扣凭证不同,抵扣的方式和金额也不相同。
(1)对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过路费,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减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适用11%的税率。购买方取得的抵扣凭证通常为「通行费电子发票」,适用凭票抵扣方式,需在360日之内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高速公路通行费,应当按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取得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对于一级、二级公路,经营者收取的过路费,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11%的税率。购买方取得的抵扣凭证和申报抵扣方式同(1)。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如果是从桥、闸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与原来不变,仍为计算抵扣。即: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以上所述三种计算抵扣方式,均以财政票据之外的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无需进行勾选或认证,直接根据计算的结果填列附列资料二第8b栏。
5、如何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首先,企业要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在发票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并将两者绑定;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这种发票从7月1日起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了,有的会计竟然还在用!
今天查看某企业会计做的费用记账凭证,发现这家公司的会计仍然在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定额发票的增值税额,而且每个月都有类似的凭证,其实从今年7月1日起不得抵扣了,建议尽快做进项税额转出。
原抵扣的凭证: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贷:库存现金 10300
进项税转出的凭证: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
政 策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案例
我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300元,请问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税额?
提醒:
不是抵扣3%,应该抵扣10%即1000元的增值税。
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政策一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政策二
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解读:同一纳税人在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并存情况下,进项税如何划分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计算,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果能准确判定进项税额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则该进项税额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抵扣,不需要划分。
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需要划分,全部准予抵扣。
纳税人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做好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将对该进项税额予以调整或全部转出。
思考题:
工程建设,尤其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青苗补偿费的部分,农民开具自产农产品收购证明,项目公司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农产品发票,农民是否免农业税,免增值税?项目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换句话说,农民免税,项目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