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值得社会提倡、赞美、效仿的行为。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件,通过媒体的非专业性的报道,使人们对继续坚持见义勇为产生了怀疑。
见义勇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什么是见义勇为,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确定的统一标准,我们可以参考公安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刑法中没有见义勇为的表述,刑法与其相类似的条文是: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很重要的两个免责理由,对比三个定义,我们发现见义勇为并不等同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1. 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主体并无特别规定。(对本人的紧急避险除外)
2. 见义勇为的对象是对除本人以外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对象包含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3. 见义勇为的行为除“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包括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要求在侵害发生的“当场”实施。
4. 见义勇为不一定会有损害结果伴随发生;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会造成损害结果。
除上述不同之外,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还存在认定部门、认定程序、后续保障等不同点。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告诉大家:“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其实是混淆了见义勇为与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见义勇为不是刑法免责理由,如果一个“见义勇为”行为要获得刑法上的免责评价,其必须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以正当防卫为例,一个行为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 针对侵害人的防卫;
4. 具有防卫意识;
5.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一般来说,必须全部满足以上五点,才能将一个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可能会构成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挑拨、防卫过当等,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仅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造成的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对其他不法侵害,必须要注意防卫的限度。
刑减团队认为,对正当防卫是否满足构成要件的判断,不能站在上帝视角,处在旁观者的角度,强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时能作出完全理性的思考。必须要综合案发现场一切因素,设身处地从防卫人的角度考量防卫人当时的心理状态、认知程度、行为表现等对防卫人的行为做出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