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真题答案

2014年答案

第一题

尊敬的A公司: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以下咨询意见:
1.关于对比文件1-3的核实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2月25日,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2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9日,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价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日,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9日,可见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第1条审查意见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此条审查意见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空气净化器中的光催化剂板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分解,然而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此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第2条审查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此条审查意见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相当于第一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 (相当于第二过滤网6) 、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 (相当于光催化剂板7) 。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故对比文件1构成独立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如果仅补入紫外灯8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3.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

第3条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条审查意见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所以第3条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成立。
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最多,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包括包括外壳1(相当于壳体1)、进风口2、出风口3、鼓风机4 (相当于风机4) 、活性炭过滤网5 (相当于第一过滤网5) 、 PM2.5颗粒过滤网6 (相当于第二过滤网6) 、格栅状导风板7 (相当于光催化剂板7),壳体内从右往左依次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PM2.5颗粒过滤网6 (相当于壳体1内设置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进风口2位于壳体1下部两侧”、“出风口3位于壳体1的顶部”、“风机4设置在壳体1的底部”及“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其中“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这一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和“使空气顺畅穿过第一过滤网5,有助于降低噪音”这两个技术问题,然而,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并且具体公开了一种成锥状的活性炭过滤网5,与本申请的“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 结构接近,同样能解决“增大过滤面积“这一技术问题,但是无法解决“使空气顺畅穿过第一过滤网5,有助于降低噪音” 这一技术问题。
故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将“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这一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使空气顺畅穿过第一过滤网5,有助于降低噪音”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降低噪音的技术效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所以第3条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也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

第4条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指出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此条审查意见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3的主题是光催化剂板,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

5.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

第5条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此条审查意见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催化分解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室内空气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才能被催化氧化”,而权利要求4概括的是“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无法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概括得出只包括光催化剂板(7) 便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4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
同时权利要求4 还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相当于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的步骤。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故对比文件1构成权利要求4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

第5条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此条审查意见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查阅说明书后未发现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贵公司的所提交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部分存在较多问题,若要获得授权,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以上咨询意见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沟通!
祝好!
XXXXXXXX专利代理机构XXXXX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题

修改说明

1.将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紫外灯(8)” 补入权利要求1,同时将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过滤网(5)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 补入权里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相应技术特征;
2.将权利要求3的保护主题改成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3.将“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补入权利要求4;
4.删除权利要求5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4.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空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另一种修改方式: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光催化板(7)、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
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净化。

第三题

第一份专利申请权利要书

先撰写独权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1)、进风口(2)、出风口(3)、风机(4)、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紫外灯(8)和消声结构(9);
所述进风口(2)位于所述壳体(1)下部两侧;
所述出风口(3)位于所述壳体(1)上部两侧;
所述壳体(1)底部设置有所述风机(4);
所述壳体(1)内设有所述第一过滤网(5)、所述第二过滤网(6)、所述光催化剂板(7)、所述紫外灯(8)和消声结构(9)。

再针对实施例1撰写从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设置于所述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所述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性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顶部的内壁上,所述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与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和侧导风板(11)由吸音材料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和侧导风板(11)由玻璃纤维棉制成。

再针对实施例2撰写从权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消声器(12)和过支架(13);
所述消声结构(9)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消声片(14);
所述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所述消声片(14);
所述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消声片(14)接近所述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针对实施例2的另一个小变形方案进行撰写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

针对实施例3撰写从权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设置在壳体(1)的螺旋导风片(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所述紫外灯(8)设置在所述导流回旋风道中央。

此处权10是形式从权,实际是独权,所以需要撰写合案申请的理由。

权1中的“消声结构”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10包括了该特定技术特征:消声结构,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第二份专利申请权利要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1)、进风口(2)、出风口(3)、风机(4)、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紫外灯(8);
所述进风口(2)位于所述壳体(1)下部两侧;
所述出风口(3)位于所述壳体(1)上部两侧;
所述壳体(1)底部设置有所述风机(4);
所述壳体(1)内设有所述第一过滤网(5)、所述第二过滤网(6)、所述光催化剂板(7)、所述紫外灯(8);
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

第三份专利申请权利要书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内设置有螺旋导风片(16),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中央。

分案理由如下:

第一套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从而解决净化器噪音大,影响睡眠的问题。
第二套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从而解决催化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的技术问题。
第三套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在壳体1内设置螺旋导风片,在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中央”,解决增加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从而解决催化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三份专利申请提出。

第四题

第一套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而言: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空气净化器的噪音大,影响睡眠。
取得的技术效果为:通过设置消声结构有效降低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音。
第二套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而言: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催化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
取得的技术效果为:在三维蜂窝陶瓷网上负载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催化反应充分,净化效果好。
第三套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而言: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小,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
取得的技术效果为:通过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充分,空气净化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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