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之注意事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极为普遍,但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吃了不少苦头。下面就几个较常见的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应注意的事项结合案例一一陈示。

一、案例一:借条用词准确

前不久,一位朋友请我为他看看他要求别人给他出具的借条是否可行。借条里对利息约定是“年利率2%”。朋友们有没有看出其问题在哪?这里面也许是笔误,也许是借款人故意所为,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出借人当时就是要求年利率是2%。如果出借人只记住了2%利率是法律支持的的最高的利率,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就易犯这样的错误。看对方爽快答应,自己还洋洋得意,殊不知,自己亏大了。这个约定,到底有哪里不妥,先卖个关子,看看下面法律是怎么规定就一目了然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是年利率24%,换算下来,法律支持的最高月利率是2%。如果约定年利率2%,不但不是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标准,甚至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于出借人很不利。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有时自信满满,有时也难免跳入坑里,这可坑可能是笔误,可能是他人故意所为,也可能是因为自己一知半解造成,所以专业问题最好还是请专业人士把一下关比较好,不然,白纸黑字,到时有苦难言。可见,要求借条用词准确,至关重要。

二、案例二:偿还任何一笔钱都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并注明收所款项性质

另一个案例是向他人借了高利贷,还的钱总额已经超出借款本金了,还要求还钱,问怎么办?问有没有偿还利息的证据?回答没有,都是现金支持,而且每还一次利息,重新出具借条,改变借款起始时间,没有其他书面材料。这显然是人家早有准备,而自己被人设陷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上很多专门放贷的个人或公司约定的年利率都超过36%,但借款人还息时没有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收条上最好注明还息,也可以采取转账方式,注明还息),尽管事实上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就超出年利率36%部分要求返还或折抵本金,但因为没有证据,也只能作罢。如果每次支付利息时都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并注明所收款项性质,或者采用转账方式,注明用途是还息,那么要求贷款人就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返还或者折抵本金就有了依据,因为对于年利率大于36%部分,法律是不予承认的。

三、案例三:对于借款约定利率、违约金及其他各种违约责任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要主动支付

前段时间接触了大量网络平台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是网络平台模板合同,合同内容非常详尽,也非常复杂,对借款人各种行为都作了详尽的约束并要求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众多借款人中,很多人还款已经超出借款本金,但诉状中要求偿还的借款本息总额仍然高出借款本金。对于很多前期偿还过部分款的人而言,根据借款平台的算法,其偿还款项里面有绝大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的各种费用、违约金、利息等,其总额已经远远超出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要求借款人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部分,借款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如果支付了超出年利率24%部分,对于年利率24%——36%部分,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只能就年利率超过36%部分可以要求返还,所以,建议对于借款约定利率、违约金及其他各种违约责任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要主动支付。

综上,法律保护的年利率是24%(或者说月利率2%)以下(包括24%);对于年利率24%——36%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律不干预,没有支付的,法律不强制要求支付;对于年利率超过36%部分,法律持否定态度,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但需要证据。特别说明,此处的年利率指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和。

希望本文对您理清理利息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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