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到的东西是否就此真实?
你是否想过人死后为什么就不是人了,而是尸体?
在这里说明这个问题时,说明一点,这是个人的看法。以前学法学的时候,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即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为什吗?伤害人为什么就叫故意杀人,伤害尸体却只能是侮辱尸体。这难道是源于有无生命吗?刑法告诉我们说,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是人的生命法益,而侮辱尸体罪是源于道德价值法益的保护。但是这似乎并不能向我们解释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的本质区别。
其实从这问题来考虑,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一个解释来说明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对比柏拉图而言,对自然界更感兴趣。他认为自然界的形式来源于我们的感官,本质的是物质,形式成为一个东西的特点,物质是自然界的东西。例如我们看到一只鸡,它会咕咕叫、会下蛋、会鼓翅,我们因我们的感官,定下这种类型的东西,叫做鸡。当这只鸡死去后,不在咕咕叫、也不再鼓翅、也不再下蛋,即鸡失去了这种形式,我们是否能够称这东西叫做鸡呢?这时候只剩下鸡的物质,而失去了形式,我们便不能称它为鸡了。你是否也是这样认为呢?就像我们人一样,我们死亡后,只剩下“人”的物质,而失去了形式,我想这便是死人不能称之为人的原因吧。这样来解释,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的本质区别更浅显易懂不是吗?这也许就能告诉我们为什么故意杀人罪的刑期更高,而侮辱尸体罪则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