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雇佣第三方来帮自己做事,比如装修房屋,搬运物品等等。有时候在工作中会发生意外导致被雇佣的人受伤,那么是否对受伤者承担责任呢?这就涉及到双方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一、【案情简介】
陈某装修房屋,其雇佣王某帮其装修房屋,双方约定装修完成后由陈某支付报酬八万元。王某又叫来了杨某等4人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杨某受伤。事发后,杨某找陈某协商无果,杨某于2018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给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陈某应否对杨某承担责任,要看陈某与王某等人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达成的协议实质上为承揽合同。因为王某等人要按照陈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陈某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让我们认识一下什么是雇佣合同,什么是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三、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安排指挥,并相应地取得工资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以下几点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在承揽关系中,如果承揽人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向雇佣人交付的是劳动力。
雇佣关系中如果受雇人已经提供劳务,即使未能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
如本案陈某与王某等人之间,王某等人如果不能将陈某的房屋装修完毕,王某就无权要求陈某支付报酬,而王某与杨某四人的关系,则是不论杨某四人是否将房屋装修完成,王某均需支付杨某等四人的劳动报酬。
2、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不同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在承揽合同中,尽管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工作成果的要求上,一般不计较实现工作成果的手段,因此,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工作中风险不承担责任的。
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而雇佣人即使对受雇人采取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依然要对受雇人的工作过程加以管理。因此,雇佣人对受雇人工作中的风险要承担责任的。
例如,本案中陈某对王某等人无管理支配权,王某仅需完成合同任务,交付劳动成果,陈某即应支付报酬,陈某对王某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而王某与杨某等四人之间则不同,杨某等受雇于王某,须服从王某的指挥和安排,按其要求完成任务,王某对杨某等四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需承担责任的。
3、报酬的给付形式不同
由于雇佣关系表现为持续地提供劳务,其报酬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雇佣关系较承揽关系更为持续、稳定。
承揽关系通常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其报酬的支付方式通常是一次性结算。支付方式包括按时计算与按件计算两种方式。
在实务中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然后再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不能辨别双方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于受伤者就有可能起诉对象错误,走弯了路。对于雇佣者也有可能付出了不该付的成本。因此,了解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对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是有很大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