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简友,周末两天在航空航天大学学习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及应用。
和大部分简友一样,笔者对通用航空也是全新的认知空白。这一行业给人一种高大上的感觉。事实上也是一个充满新奇、刺激的行业。
感想另一篇文章专门分享,直接上干货,一起起看看通航的法律法规设计。
通航法律法规有140多部,涉及公法私法,涵盖多个部门,范围广,内容多。相关法律服务比较复杂,有其独特之处,有点像部门法,是一个独特领域,无法简单用公法、私法区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民航公法人才较少,前景广阔,未来通航发展更是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
通航法律责任的划分更是复杂,法定义务多,只用合同无法规避,有些硬性要求必须落实。实务中,通航法律服务需要公法介入,部分法规规章的适用易与上位法冲突。
民航领域法律服务多,有规模,有深度,通航领域没有国际公约,但民航有,比如芝加哥公约。通航法律适用,即要用到涉及民航领域的公法私法,商法也要了解。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专门对通航进行规范。200多部法律通航通吃。
民航局与通航发展没有太大关系,民航局不会太干涉通航,通航不能用财政补贴,要靠市场自身调解。
制约民航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最大的因素就是空域。即使空域完全放开,通航也不一定能发展起来,因为民航制约太多,过度监管。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执法方面。
监察员追责机制不健全,不能用监察员自身的前途为通航发展的风险作背书。96年以来民航的法规只是有利于运输航空。
理论上说,独立的通航法规体系不会出现,也不能有太多独立的立法。
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就是统一标准。统一分类标准,统一管理标准。
法律服务的对象是社会生活实践。民航的运行是诸多社会实践活动之一。
落实到民航的基本活动,主要有原材料、市场、维修、运控、飞行。比如航空器、航班销售、航空器放行、航班放行、航班执行等具体活动。
通航本身的特点,每个国家的分类都不一样。国际公约一般不溯及到通航。国际法是一种私立自救,没有国际警察,一切遵守丛林法则。
中国民航局职能多。管理太宽泛,不能统一标准。民航的管理是纵向的,每一个管理体系都是独立的,而通航的发展不是沿着纵向的,是横着穿透性的。民航局的权限比起国际上的类似机构,是最大的。
因为管得宽,管得多,通航的政策红利是对冲的,导致一些红利不能直接落实到末端,企业也感觉不到红利。
深入了解通航的法规发展使得立法转化是可预期的,可以评估市场的发展趋向。
什么是航空活动?
娱乐飞行、作业飞行、训练飞行、货物运输、载人运输(载人与载客,载客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载人),载客分为定期(航班)与非定期运输(公务机)。通用航空就是一般飞行。
只有理清民航的规章、法规关系,《芝加哥公约》缔约国义务,才能更好地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服务。
当前,通用航空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通航企业被戏称为价值粉碎机,一个字,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