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A公司和B公司,需要把各自注册对方的商标转让给对方。
起因是,A公司使用了至少3年的产品名称,B公司“悄悄”注册成了自己公司的商标。于是,一场争夺商标的案件上演,因为A公司证据不足败诉,B公司说,出50万,可以把商标给A公司,A公司没同意。
紧接着,A公司用自然人的身份注册了B公司的商标,绝妙的是,商标名称就是B公司的公司名称。
然后,B公司找了代理,与A公司诚信协商,转让彼此的商标,物归原主。
在转让初期,商量好各自转让属于对方的商标,同时进行。A公司提出,B公司需要做公证说明,理由是对方先不仁,不能轻易相信。
B公司说,既然要公证,那就双方都公证。A公司以商标注册是自然人,户籍是异地,不方便去户籍地注册为由拒绝。B公司代理人提议,可在网上公证,有网络连接可发A公司。
于是,那就线上公证。
A公司:“发下网上公证的链接吧。”
B公司代理:“网上公证应该由你们代理公司负责,链接由他们发你们。”
A公司问A代理公司:“我们需要做网上公证,看看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代理公司:“公证都是自己操作的,我们公司不接这业务,也没有网上公证的流程,我可以发你个链接,你们自己操作。”
A公司打开链接,摸索着填写,发现领取方式选项只有自取,自取地址是注册人的户籍地址,跟去现场没区别。
B公司代理:“我们已经公证,你们尽快。”
A公司:“网上办理不了,可能需要到现场办理,正在咨询。”
B公司代理:“建议你们在我们这儿办理线上,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即可。”
A公司:“你们那个网上公证的平台是什么,可否发个我们试试。”
B公司代理:“这没有试试一说,决定我们这儿办理就先交费,我们的平台是收费的。”
A公司:“哦,我以为是公共平台,原是私用的呀。”
B公司代理:“我们也是跟第三方合作的,是要收费的。”
A公司:“因为我们这边现场公证不方便,一开始也跟你们说了,毕竟是你们先“犯规”在先。”
B公司代理:“要公证肯定是双方都需要公证的,再说你们没有注册的商标,别人注册也不算犯规呀。”
一时之间,陷入僵局中...
A和B两公司老板商议沟通,A老板觉得,本身转让提议是B公司先提的,做公证就是不放心B公司的所作所为,A公司本身是被动接受转让的一方,不方便现场做公证也情有可原。
最终,B公司妥协。A公司不用公证,但需要出一个关于转让的说明,签字盖章。
在这场商战中,两家公司是没有任何合作基础的,反而一开始就存在着道德和仁义的偏见。A因为相关知识浅薄,没有及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错在无知疏忽。B因为利益驱使,抢占了A已经有影响力的商标,错在投机取巧。
纠纷无果后,A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迅速注册了B公司名称的商标,于是B体验到了之前A的痛点。
A和B之间,是没有任何信任关系的,相互不熟悉,利益关系有冲突,在唯一合作的转让事宜中,沟通繁琐,互相猜忌,处处以个人利益自居,可谓是针尖对麦芒。
在商战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脆弱的,毕竟商场如战场。主动的一方也总是妥协的一方。
像A和B这样的合作,繁琐冗长,低效无序,整个过程都是摇摇欲坠、分崩离析的感觉。
好的信任关系,正如卢曼说的,信任是为了简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诚信合作的前提是信任,信任应该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有了道德即便不熟悉、有冲突,精诚合作互相托付,也是有望达成彼此信任的。反之,没有道德基础的信任,必定会有扯皮推诿,即便是彼此熟悉,协商合作,在没有妥协的情况下也是无法达成合作共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