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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双方签订的协议,
是不是必然有法律效力?
是不是必然能够实现签订协议时的本意呢?
开始讲故事:
吴先生和赵小姐结婚之后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赵小姐的名下,买房的时候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
结婚几年后双方有了一个女儿,叫甜甜。在女儿一岁多的时候,赵小姐发现吴先生有几次出轨行为。两个人是大学同学,一路走来修成正果还是非常不容易的,吴先生的出轨行为让赵小姐很伤心,但是也还不至于走到离婚的程度。经过吴先生的再三悔过,两人决定还是要继续好好的生活。赵小姐要求吴先生在婚姻中所犯的错误绝对不能够再继续,吴先生也承诺一定可以做到。
双方通过坦诚的沟通达成了谅解,但是吴先生的行为也在赵小姐的心里留下了阴影,让她在亲密关系不再像以前那样有安全感。当一个女人不能够从感情和关系里得到安全感的时候,就希望通过有形的物质填补充自己的安全感。于是赵小姐向吴先生提出,将他们的房子——夫妻共同的房子,归属于赵小姐一人名下。
一方面对妻子还是挺有感情的,另外一方面也是出于对自己行为的愧疚和歉意,吴先生很快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书面约定,将这套房子给赵小姐。出于对女儿的疼爱,赵先生要求加上:房子也要归女儿,也就是房子归赵小姐和他们共同的女儿,女儿当时年仅一岁多。
或许是因为吴先生出轨的事情在赵小姐的心里始终难过去,还是双方的感情其实并没有那么深,又或者是年轻的夫妻经不起现实生活中的琐碎,几年之后赵小姐还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并要求按照双方的书面约定,将房产判决归属于她和女儿。
赵小姐的诉求可以如愿吗?
法院如何认定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
对于这份双方婚内签署的财产约定,
法官认为: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吴先生和赵小姐共同分割。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双方签订书面约定之后,并没有履行约定——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吴先生与赵小姐在婚姻期内并没有履行双方的协议约定——变更房产过户登记,在诉讼中吴先生也不同意按原协议履行,表明吴先生已经撤销了当初的赠与。
因此,这套房产仍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赵小姐和他们女儿的财产。
为什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一方面是房产有抵押登记,没有还完银行借款前,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面,赵小姐并不知道法律对夫妻间房产的约定会认定为是赠与,而在赠与履行前(过户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