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今天和你分享的是约翰·穆勒的《论自由》。
第一章,引论
这篇论文的主题,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当社会本身就是暴政时,即当社会集体地凌驾于组成它的各别个体之上时,暴政的实施就并不限于借助政治机构之手而行的各种举措。
社会能够并且确实在执行自己的命令,而如果它执行了错误而非正确的命令,或者对它根本不应干涉的事务发号施令,那么它便是实行了一种比其他各种政治压迫更为可怕的社会暴政,它虽然不常以严厉的惩罚为支持,但却由于更深入地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细节之中,甚至束缚了人们的心灵本身,从而使人们更加无法逃脱。
因此,仅仅防范各级官府的暴政是不够的,还需防范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防范社会即使不用民事惩罚,也能有法将自己的观点和做法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异见者的趋势,防范社会束缚与自己不相一致的个性的发展,甚至有可能遏止其形成,从而使所有人都必需按照社会自身的模式来塑造自己的那种倾向。
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限度的。发现这一限度并维护其不受侵犯,对于使人类事务进至良善之境来说,正像防范政治上的专制一样,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在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第二章,论思想言论自由
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自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特的罪恶之处在于,它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并且这种剥夺对不同意这种意见的人,比对持有这种意见的人甚至更大。如果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便被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人们便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
人有能力通过讨论和经验修正自己的错误。而且仅靠经验是不够的,必须要经过讨论,指出经验的意义。错误的意见和做法逐步屈从于事实与论证,但是要使事实和论证对人们心智产生影响,就必需让它们来至近前。除非对事实加以评论以显示其含义,否则事实自己不会说话。
在普遍的精神奴役氛围中,已经出现过甚或还会出现个别伟大的思想家。但是,那种氛围从未也绝不会产生出智力活跃的民族。
第三章,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心智与道德的能力,和体力一样,只有运用才能得到增强。
人性并不是一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划好的工作的机器,人性毋宁像一颗树,需要朝各个方向去成长和发展,并且是根据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和发展。
既然人类无论是在快乐源泉还是痛苦感受上,以及在苦乐对不同肉身和道德主体的作用上,都有如此多的差异,如果不是在他们的生活方式上也对应着相当多的多样性,那么他们既不会得到应有的幸福,也不能将自身的智识、道德与审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达到的境界。
进步唯一可靠和恒久的源泉是自由,因为只要有自由,有多少个体,就可能会有多少个独立的进取中心。
第四章,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个人之于自己的主权,其正当界限在哪里?社会权力又该从哪里开始?人类生活,哪些应该听其自谋,哪些应该委诸社会?
第五章,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本书所述的整个原则不外由两条准则构成:第一,只要个人的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戒、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的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读的第一本政治哲学类书籍,感觉不错。第一遍读的太快,正在细读第二遍,接着要读《政府论》。
自由太可贵,非去争取才有获得的可能。要达到书中所说的自由,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会有自由吗?会有怎样的自由?
前路有先哲有朋友,漫长路途你会多一些希望和力量!
作者简介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或译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支持边沁的功利主义。
《论自由》
作 者:约翰·穆勒
译 者:孟凡礼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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