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刘大明 大明论教 昨天
有人说:教师最爱面子。这可能不是全部的真理,但却反映了大部的真实。在同学们面前,只能正确绝不能出错,出错绝不能纠错,纠错绝不能公开;在同事面前,不能轻易请教,如果问题简单而不懂哪就太丢人了;在领导面前,更是不能轻易发言讨教问题了。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糟糕的生态,不利于教师专业成长,也不利于构建好的教育生态。就此,今天的小文里不打算展开论述。相反,仅仅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勇于交流、敢于献丑,是教研应有的心态。
今天讨论下面1道试题:
参考答案为BD。
熟悉理综物理部分不定性选择题选项“规律”,从应试角度,做出正确选择是不难的。然而,关于选项A,做出排除选择却是有“困难”的。
常用方法1:直接分析小球在B点受力,小球受到竖直方向的重力、水平向左的电场力,竖直向上的支持力和水平向左的摩檫力,由于动摩擦因素不明确,无法判断电场力与摩擦力的大小关系,所以无法判断B点加速度情况。无法判断,不代表“不确定”,更不代表“可能与否”,所以用此法无法排除A选项;
常用方法2:反证法:假定B点加速度为零,说明此时电场力等于动摩擦因素乘以重力大小(支持力等于重力)。那么,A→B过程,B附近摩擦力小于电场力,A附近摩擦力与电场力大小关系不确定,如果A→B过程,摩檫力均小于电场力,小球运动到D(AD=2AB)点的速度一定不为零,因为B→D过程,由对称关系可知,摩擦力均小于电场力。于是,也得不到与题设条件相悖的结论。所以用反证法也无法排除A选项。
以上两法都不能排除A选项,那么就A选项如何向学生做出“解析”呢?这一直困扰着我,于是我就向我的同事咨询,大家得出的一致结论是:无法判断小球在B的加速度情况,于是只能认为:可能为零,可能不为零,总之是不确定,所以A选项不能入选。
这种讲解,说实话在学生面前是可以“忽悠”过去的,但是我不满足于这样的“解析”!于是,在讲解时,我坦诚地向学生表明:这道题,我无法解释;看一看同学们有没有很好的解释。在重点班,做了简单的讨论,同学们所讨论的方法均属于前两种,自然未能得到满意的解析。
于是就到网络上请教同仁,有同仁如是解释:把小球的运动视为简谐运动,那么小球在AC的“中点”加速度为零,其他地方的加速度不能为零,即B点的加速度不可能为零,从而排除A选项。然而,这种解释,我相信大家还是不满意的,因为一旦视为简谐运动,那么就没有摩擦力,直接跟题设条件相悖,具有改变题设条件之嫌,这不是解题之道。
然而,甘肃王崂石的“逻辑思想”——证明一件事需要逻辑推理分类论证,反对一件事,只要一个例子就可以了——却为我们打开了思维。基于王老师的“逻辑思想”,我们可以在不违背题设任何条件的情况下,举出一个反例:
假设动摩擦因素小于电场力/重力,即在B点的加速度不为零。根据题设情景,A→C过程,每一个位置的弹力和动摩檫力都是确定值,即A→C,弹性势能增加量是确定的,克服摩擦力做功,即摩擦生热产生热能的值也是确定的,那么只要满足电场力做功等于弹性势能和克服摩擦力做功值之和就行。如何确保“电场力大于动摩擦因素乘以重力大小”和“电场力做功等于弹性势能和克服摩擦力做功值之和”同时成立呢?只要确保动摩擦因素足够小,就一定能满足。也就说说,在不违背题设条件下,B点加速度可以不为0。所以A选项不入选。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这也是一种教研方式。通过这次教研,进一步促使我体悟这样一个进阶性的教学理念:知识→技能→方法→技术→思想→智慧。
值得指出,“证明一件事需要逻辑推理分类论证,反对一件事,只要一个例子就可以了”不能随意推广,例如推广到对人的评价上,学生在一次高考模拟考试中没有考好,就说明学生高考考不好,因为他是一个不聪明的学生;教师在教学中可能犯一些错误(讲题讲错,现场做题卡壳等),则说明教师教学能力或学科能力很差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可笑的推理!然而,不少人却经常这样推理!
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必要的拓展说明,这是智慧的课堂,是真真实实落实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应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