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证人出庭这件事如此重要?

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出台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什么笔者一个刑事律师,会把这件事拿出来说呢,是因为新规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传闻证据规则将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正式确立。

给打官司带来哪些变化呢?

举例来说,张三欠你两百块钱,久拖不还,你准备起诉张三这小子。但当时借钱数额不高,你只是随手从钱包里拿出了两张百元现钞抽给张三,既没有打条也没有转账记录,好在张三向你借钱时,李四也恰好在场,并愿意帮你证明你曾借给张三两百块钱这件事。

在以前,李四并不一定需要出庭作证,而是可以出具一份书面证言,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这样你的官司就能打赢,但从2020年5月1日起,这样的事情将不复存在,李四必须出庭当场作证让法庭检验其证言可靠性,否则无论他说了什么,法庭将一律不予采信。

也就是说,很快,连欠200块钱这样小小的民事官司,证人都必须出庭了。但同时颇具魔幻色彩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杀人偿命这样的严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还极其低下,我们的法院还在依靠薄薄几页纸来决定无数被告人的命运。

为什么证人出庭这件事如此重要?

一、传闻证据固有的不可靠性

传闻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至今仍有争议,没有获得一个精准而通俗的表述,大致来讲,只要证言非当面直接作出而是经过转述,就构成一种“传闻”,这种“传闻”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前者即如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笔录、书面材料等,后者如证人本人不到庭,而由其他人代为向法庭陈述,二者均构成传闻。

传闻证据有其固有的不可靠性。信息每经过一次转述或传递,就会发生一定程度“变异”,往往导致经过转述的信息与其本意大相径庭。

我至今仍记得上大学时做过的一个实验,由班上任意一名同学写一句话,并耳语给旁边的同学,旁边的同学再把这句话转述给其旁边的同学,经过七八次转述后,最后一名同学获得的信息与第一个同学所写的话已经大相径庭。

正是由于传闻证据固有的不可靠性,英美证据法中才将其从证明力规则上升为证据能力规则,釜底抽薪地规定凡传闻证据一律不具有可采性(当然也有例外赦免,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二、证人本身也会胡说八道

小说《竹林中》是日本作家芥川龙之介的代表作之一,还被搬上荧幕,即电影《罗生门》。作品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樵夫在竹林中发现了武士的尸体。武士那个年轻貌美的妻子以及凌辱他的强盗都分别供认自己是凶手。死者的亡灵则借巫婆之口,说自己是愤而自杀的。樵夫、云游僧、捕役和武士的岳母各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为案情提供线索。每个人讲得都能自圆其说,但把七份供词对照一下,便发现此案扑朔迷离,让人摸不着头脑。

作者要写的显然不是什么情杀案,芥川在此作中想表达的是这样一个观点:客观事实是不容易搞清的。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口雌黄,颠倒黑白,捏造事实。

三、法庭不是神庙,无法占卜谁真谁假

法庭最大的功能是什么?是像福尔摩斯一样穷尽手段挖掘真相?还是像法学院一样讨论某行为到底应该构成A罪还是B罪?

我觉得都不是,法庭既不是穷尽手段查明客观事实的地方,更不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辩论的地方。当客观事实不得不向法律事实进行转化的时候,客观事实本身就已经不存在了。法庭最大的功能是判断转化后的法律事实从规则角度是否足够可靠,当有两种及以上法律事实版本时,裁决哪个版本的说法更可靠,更应该被采信。

只有不到5%的案件有真正意义上(排除诡辩)法律适用上的辩论价值,而几乎100%的案件都有事实认定的争议。很多案件所谓的法律适用争议本质上还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事实认定的争议解决了,法律适用的争议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法庭不是神庙,审判不是占卜。如果案件出现了“罗生门”式的困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将无从判断谁的说法更可信,进而无法对法律事实作出裁决,最终导致法庭失灵。

同样都是三张按着手印的A4纸,你来告诉我,哪一份是真的,哪一份是假的?

四、不是做不到,而是不想做

这是一个很容易越界的话题,也不准备过多展开,我不相信国家公权力在调动证人配合上,竟然比不上公民的自主力量。

如果说老百姓自己打官司都能全面落实证人出庭,我想不到还能有什么理由(或借口)不在刑事案件中全面落实证人当庭作证。

五、做好迎接明天的准备

刑事辩护归根结底是一个技巧问题,而是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可以一次性一劳永逸地解决,而技巧问题不是,他需要长久地坚持、练习与提高。

刚开始做律师的时候,很多人问笔者,为什么选择做刑事。

我回答,我觉得刑事这个方向最有前景,简直是一座金矿。问的人往往不解,为什么,司法环境多么糟糕啊。

毫无疑问,我们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确实落后,与发达法治国家差距巨大。但就是因为差距大,所以才更有机会跑在前面,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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