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实现绝不是凭空的,既不能寄希望于上主规秩,无关他是东方的或者西方的,也不能寄希望于人的基本的善的观念,尽管这种抽象的善是正义必不可少的前提。
实现,正义实现需要财产民主的实现。这里的财产民主主要是以下几点:首先,公民要有平等的,至少是大致平等的获取财产的能力,这种能力不能因为先天的或者后天的不幸缺陷而被人为的剥夺,如果天然的不幸有阻于公民的财产权力实习,社会应该帮助此不幸之人。其次,所拥有的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尽管已经规定了获取财产的机会应该是平等的,但由于后天的各种偶然性,贫富差距将会不可阻止的出现,尽管有部分人的财产将远远的超过其他人,但只要其获得途径是合法的,正义的,一般的大众就不应该剥夺他,亦不应该敌视他。即我们应该遵从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无论此财产的多寡。最后,由于拥有较少财产的大多数的意志集合将有可能取代原有的集体意志,即大多数人的新集合有可能敌视富有的极少数并且采取暴力。尽管这种新的集体意志仍然是契约的一种但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其暴力剥夺是不正当的。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安抚大多数人的暴力,社会将迫不得已的向富有公民索取更多,此时我无法断言此事是否正义,但是相比彻底的剥夺,此做法仍是最好的办法。
以上是关于财产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简单的说就是我们要注意维持获取财产可能性的公平,要安抚大多数人但不能剥夺合法的财产,牺牲少数人是绝对不正当的。
实现,正义实习需要程序的正义。我们绝不能将正义的希望寄托在某些睿智而公正的官僚身上,人是一种极端的不可靠的动物。裁决者的决定往往是主观而怪诞的,这一点在古中国的诸多所谓贤臣身上体现的非常明显,诸如郑板桥先生,有足够可靠的史料证明他对富人的仇视使他的裁决是绝不公正的,但这种不公正的判决符合大多数赤贫者的心理期望,他竟然赢得了贤明的名声。此种例子见于古史,比比皆是。因此罗尔斯和许许多多的政治学家与社会学家极力倡导程序的正义。注意这里的程序正义和法制原则虽然有重合但是仍然是不同的。这里的程序正义应该是且必须是足够严谨的甚至于苛刻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在这里的程序将规定出公民的行为准则,维护公民的尊严,惩罚公民的过错。这种规定,维护,惩罚是既定的,不会以执法者的主观而改变。即裁决者将交出本就不该属于他们的权力而成为执法者,此时足够正义的程序将使同样的行为获取同样的后果,而绝不对行为的主体加以考虑。
实现,正义的实现需要统治的正义。基于社会组成的原始原则,每一个公民都是且应该是社会的统治者(在这里说统治者是不恰当的,因为公民是平等的,不应该存在政治生活的阶级)。可惜自社会组成以来,囿于生产力的局限,普通的社会缔约者不能充分的行使权力,那些具有先天优势的,体力的或智力的或其他偶然的(第三部分已经阐述过)优势使原始领导者产生,当社会规模扩大而生产力跟不上这种速度时,统治者的优势将通过血缘继承,形成皇帝一类人。在农业时代的公民无法认识到他们的身份,即他们并不是一般的臣民而是与皇帝一样身份的契约者。近代以来,代议制自西向东席卷了此世间的大多数国度,尽管相比于君主的统治代议制有民主的标签但我们仍不应该感到满足。请注意的一点是,代议制的代表们的产生并不是真的根据人民的意愿产生的,尽管看起来的确是公民们投下选票。代表先生们的产生更多的是因为其财产,血统,智力,声望,既有的政治地位而不是别的什么。在这里一种近代不能不提的政治现象就产生了,精英政治,或许这些社会精英们的确在政治生活中有过人之处(尚且不能确定这种杰出的是否有益于公民利益)但还是希望指出的是这些精英在没有获得被治理的相对不那么杰出的公民们的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了社会意志的权力,他们的决定可能损害下层公民的权益,违背多数人的意志,具体的可以参考美国的赋税策略。或许集合所有人意愿的决策可能引导社会走向毁灭,不过这种毁灭却是平等而公义的。
至今日,这本书就算看完了,收获颇多,感慨万千。相比其他的小说,散文这本书并没有任何的趣味,甚至于艰深晦涩,但是可能有更大的意义,让自己换一个角度看待人类的组织和追求。我们已经在追求公平的路上已经走了几千年,但真正开始明确也不过一两百年,路漫漫其修远,我是不能践行此路的,希望有更多人追求这种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
引《易》的卦辞结局吧,用九,群龙无首,吉。我愿人人如龙,天下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