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工人》2023年3月刊(总第363期)
编辑同志:
您好!
去年9月我入职一家皮革公司,负责操作布机,工作中经常闻到车间有刺激性气味。今年年初我怀孕了,因为担心工作环境影响胎儿发育,就目前工作岗位是否适合孕妇工作与公司进行沟通。我提出请专业机构检测工作场所空气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向公司申请调岗。公司拒绝调岗申请后,仅向我出示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报告,然而该报告显示环境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有毒物质。
今年年初我向公司提出休假,公司没有批准,随后以我连续请假长达半年属自动离职为由,强制我搬离公司宿舍,并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可以让怀孕的职工在有毒物质的环境中工作吗?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读者:曾女士
释疑
李晶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女士您好: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特点,依法保护其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应当提供适宜女职工健康妊娠的工作环境。
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同时上述规定的附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根据您的描述,皮革公司提交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显示,您所在工作岗位的环境中确实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有毒物质。若上述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不适合怀孕后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您请求公司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性。
皮革公司未能证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能给您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也没有同意您的调岗请求,存在明显不当。虽然怀孕后您未到岗上班,但属于拒绝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也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请假条,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除非女职工出现严重过错行为,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需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因此,皮革公司不予批准调岗申请且以您未到岗上班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附《中国工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