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由织金县茶店乡政府制定,报织金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制定征收方案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可见茶店乡政府没有制定方案的法定资格,织金县人民政府也没有批准使用的土地的法定资格,因此该方案属于无效,且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方案是织金光伏项目征收和流转土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土地为升压站18.849亩,光伏方阵计划用地11800亩。《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由茶店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请示织金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内容包含用地方式、土地及附作物补偿标准等。根据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复:织金光伏项目升压站征用茶店乡先锋村18.849亩耕地;光伏方阵累计签订土地流转协议4979.584亩,分别为茶店乡2913.5248亩、金龙乡1525.9159亩,八步街道540.1433亩,均补偿到位。说明该方案是已经具体实施的行政方案。茶店乡政府无征收批文征收土地修建“升压站”的行政行为违法。另外,织金县茶店乡制定方案并将土地租赁给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新能源分公司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同样违法。
在相关诉讼中,茶店乡政府认为使用土地的方式是流转而非征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根据茶店乡政府和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织金新能源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没有接受流转土地的法定资格,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为村委会,且流转土地必须得到承包人同意,不能进行非农建设。因此茶店乡政府认为的流转更是违背法律规定,不可采信。
从相关证据证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新能源分公司通过《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农业光伏电站土地租赁协议》强行占用织金县大量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和批准实施,已经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方案。(原创图文,未经许可,可以自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