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心理咨询协会郭亚婵坚持分享第8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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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节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不满量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1)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脚趾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5、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