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敏是一家民营企业的销售经理,业绩非常突出,且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家民营企业给她的待遇也不错,但她一直希望能换到外企工作,并一直尝试向同行业的外企提交简历,与猎头接触。某天,她接到同行业一家外企的录用通知书。这家外企表示愿意录用她销售经理,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了岗位和薪资待遇,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外企上班,同时提出让她先做一个本行业的销售调查报告。小敏非常满意,立即向现单位提出辞职。但是,临近约定的到岗时间,这家外企却突然通知她:由于公司模式临时调整,她的职位已经被精简,所以她不用来公司报到上班了。小敏接到通知后就傻眼了,原来的工作已经辞了,新的工作又被取消了。于是,她给这家外企打电话,说明自己已经从现单位辞职,失去了薪水丰厚的工作,代价巨大,希望外企给个说法或如约提供岗位。这家外企提出,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本身,她的说法不成立。真是如此吗?
管理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分析:
企业向员工发放录用通知(Offer Letter),是一种要约的法律行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进行约束。然而,录用通知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正式入职之后才会签字的,但录用通知在对员工承诺后,即生效,也是一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企业单方面撤销录用,解除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由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这里的关键在于企业解除的究竟是一份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由于录用通知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录用通知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那么,在此情况下,录用通知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违约行为将不仅涉及合同本身,而且还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发送录用通知后,员工即履行劳动义务,或者员工能够举证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运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中即是如此,因为公司让小敏做一份本行业的销售调查报告。企业的撤销录用就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该直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其随意的解除行为会因为员工的诉请而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撤销。当然,如果员工同意企业的单方解聘行为,那么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指南:
若小敏提请仲裁,这家外企会败诉。
劳动法是保护弱者的,因有证据证明录用通知已经生效,且小敏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工作行为。况且,小敏在上一家单位已经提出辞职,失去报酬丰厚的岗位,新单位在临近到岗才通知小敏,使其竹篮打水一场空,得赔钱给小敏。赔偿金额由法官判,若是没有让小敏做调查报告,赔得会少一些。
给HR在招聘录用时的建议:为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是招聘工作的常规事项,不过,录用通知中体现的信息,要严谨,要符合劳动法规的原则。在录用一些中、高级别员工时,也担心员工口头答应,到时不来,影响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所以企业都愿意给有录用意向的人发书面的录用通知书。作为员工来讲,特别是一些中、高管的员工,劳动法保护意识强,不听信仅仅的口头录用,一定会找企业HR要书面的录用通知书,才会去跟现单位提辞职。
上述案例中,HR不该让小敏工去做市场调查,多此一举,在仲裁或是法庭上,这就是一个证据。证明员工虽未入职,但已经有了事实劳动关系。
HR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求职者30天后才能入职,30天,会发生很多变动,作为HR,应隔10天就联系员工,了解与上一家公司的工作交接如何了,是否可以早点到岗?现今社会,员工更容易放企业鸽子,HR白等员工30天的可能性更大。
给求职者的建议:当收到录用通知时,要注意甄别其中内容。另外,当遇到同上述案例的情形,劳动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