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超龄人员与工伤保险责任》(辨析004)2025-03-29

1、四种超龄人员是指

1)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

2)招用或返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的;

3)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中的;

4)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且属于农民工的。

2、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劳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2010)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伤害赔偿责任情形:

招用或返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的,或者是正在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中的,因履行劳务活动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伤害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4、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费。不能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担人身伤害赔偿的风险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裁定要旨:

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2)雇主使用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完成了工伤赔偿支付义务,雇员主张获得该保险理赔款项后雇主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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