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即当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纠纷和争议,双方不能协商处理以后寻求官方即法院来处理,但是到哪个法院去呢?是一个特别纠结的问题。比如说你乘坐大巴车回家,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身体损害,你花了部分的医药费,也造成了不能上班工资的损失,这个时候你知道你可找车辆所在运输公司的责任,但是依然不明白去哪个法院,就很难维护权益了,不仅是不懂法律的普通大众,就算是专业的律师,对于选择法院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也要费九牛二虎之力。好,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到哪个法院去起诉的问题。
法院的管辖主要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管辖主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就是一个法院负责一定区域的案件,对发生在这个区域的案件有管辖权,但是并不是说一个案件只能由一家法院管,法律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降低成本或者方便法院查清事实,有时候规定可以在其他的一些法院也可以管,这就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就特殊在管辖法院不是唯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三个,当事人可以在这些法院中选择方便自己的法院,所以,很多时候你作为原告在一家法院起诉了以后,对方通常会在答辩期间提起一个管辖权异议,这样做一般有两个目的,一个是拖延时间,这个是大多时候的作用,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真是没有理由的话,建议还是不要多此一举的好,法院那边也不傻,你这么明显的动作让法院那边以为你在耍他,逼急了给你下一个恶意拖延诉讼的裁定文书,对你罚款、训诫什么的就不好了,得不偿失;另一个则是法院管辖真的有点问题,因为有些时候有些律师学艺不精、或者对法院管辖的规定不是很熟悉,错误的选择了法院,对方当然的要提出来,进行纠正,这个真的是需要一定能力的,是在准确分析法律关系和准确把握、适用条文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到法院起诉,我们通常考虑的是一般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问题。一般管辖不用多讲,就是原告就被告,即一律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被告是公司的一般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还可以到注册地,被告是个人的,要去被告的户籍地,有经常居住地的【在一个地方待一年以上就医除外】要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就不同了,上文也讲了,特殊就特殊在当事人可以选择,既然可以选择,就有选择不准确的时候,或者对方以选择不准确的理由来提起管辖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我们经常用到的一些规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变化是复杂多变的,规则还是要灵活使用。
比如开篇中的那个案例,乘大巴车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原告就在上车地所在的A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A法院移送到被告所在地B法院。先收到材料的A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始发地为上车地点,法院有管辖权,驳回异议。被告不服上诉,中院认为原告的上车地为客运合同的始发地,A法院有管辖权,维持。
这个案例中的问题是适用《民诉法》第27条还是第29条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两条规定都是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途中产生的纠纷,不同的是原告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第一个请求权基础是运输合同关系,第二个是侵权法律关系,既然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规则,当事人有选择权,一旦选择即意味着放弃另一个。再结合本案,原告是以运输合同纠纷导致的违约责任,也就是第一个关系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就应该依据原告的请求来判断是否有管辖权。原告起诉选择的是运输始发地,因此是有管辖权的。
所以,我们在起诉选择法院前,一定要分析正确法律关系,然后判断该适用哪一个具体条文。这样才能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