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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题
侄子无儿无女无父无母,姑姑将其养大带其看病,姑姑能继承侄子的遗产么?
据潇湘晨报报道,北京赵女士将朝阳区民政局告上法庭,原因是赵女士作为侄子的唯一亲属且对其抚养较多,依据现行《民法典》却无法继承其遗产,进而状告作为侄子遗产管理人的朝阳区民政局。
基本案情
笔者简单梳理了案件事实,大致如下:侄子小赵系独生子女,尚未结婚,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小赵去世。小赵从小身体不好,有糖尿病且并发症严重,无法走路,也无法工作,日常开销均由赵女士负担。2013年,赵女士在香河购买了一套房产以备给侄子成家,并登记在小赵名下。2019年3月,小赵去世,两年多来,赵女士一直奔波于将小赵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因其不是小赵的法定继承人,遭到房屋登记中心拒绝。
因此,赵女士状告民政局,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小赵名下房产全部份额,其理由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件进展
2021年7月28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赵女士陈述了前述案件事实;被告朝阳区民政局则陈述,小赵生前并没有接受过朝阳民政局的救助或管理;对于小赵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情况,生前遗愿一概不知;以及何时成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身份,就更不知情。
根据双方陈述,法官归纳了三个焦点问题:民政局是否是小赵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小赵扶养较多的人;以及原告赵女士能否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
开庭时承办法官为双方确定了举证期限,赵女士当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法院表示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笔者评析
1、 民政局为何成为被告?
很多读者看到这则新闻时都很疑惑,为何民政局会成为被告?其实这是依据了《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据此,小赵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管理人由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本案中小赵如果是城镇居民,当地民政部门(即民政局)应当是其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农村村民,当地村委会应当是其遗产管理人。
而赵女士要起诉,就必定要选择一个被告,因此,赵女士在起诉时将民政局作为了被告。但本案中民政局显然认为自己并非适格的被告,而这也恰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因此民政局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有待于判决。
2、 为什么赵女士不是侄子的继承人?
依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姑姑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行列。
姑姑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如果小赵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姑姑列为遗产的受遗赠人,那么姑姑也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小赵的遗产;另外,如果小赵生前与姑姑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姑姑负责小赵的生养死葬,在小赵去世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那么姑姑也可以依据协议取得小赵的遗产。
3、 赵女士想将小赵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只能通过诉讼么?
依据本案目前的情况,赵女士只有诉讼这个途径。继承人如果想将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或者提起继承纠纷的方式。但是赵女士并非小赵的继承人,如果她想将小赵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自己,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依据相应判决去过户(当然,这是在其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前提下)。
4、 房屋本身就是赵女士出资购买,不由她继承太不公平了吧?
即便房屋是由赵女士出资购买,但既然登记在小赵名下了,那就是姑姑对侄子的赠与,房产就成了侄子的财产。而现在赵女士作为姑姑,的确不是侄子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赵女士的确继承小赵的遗产的确存在难度。
现实中很多事情的确是合情合理的,但却不一定合法合规。最终如何,还有待于人民法院的判决。
5、 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么?
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判决下来之前,没有任何人能够预测。
《民法典》第1131条的确有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而赵女士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小赵扶养较多的人,也恰是本案焦点之一,有待于法院判决。另一方面,即使赵女士被认定为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小赵扶养较多的人,又能否继承涉案房产全部份额,也是一个待定问题。依据前述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何为“适当”?“适当”有没有可能是全部份额?这些都有待于法院判决明确。
本公号将持续关注本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