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十四个观点整理
上海交通大学的叶必丰教授曾提到,在研究生面试时,他经常喜欢问的一个问题就是“你读过哪些书?”此时,如果学生回答读的是教材,那在他看来其实相当于没有读过书——是只有技能,而没有灵魂的。如果学生回答只读过自己专业课老师写的书,那这个学生大概还不知道什么是经典。所以,即便出于考研复试的功利目的,我们也要读一本好书做一些准备。今天温度点团队的鹏鹏学长带着大家一起梳理《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的十四个观点,带大家一起读一本好书。
基本案情介绍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
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富勒)
特鲁派尼 支持罪名成立总论点: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福斯特 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唐丁 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总论点: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基恩 维持有罪判决总论点: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汉迪 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以常识来判断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第二部分: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观点(萨伯)
伯纳姆 维持有罪判决总论点:撇开己见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斯普林汉姆 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判案的酌情权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无罪。
塔利 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一命换多命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事故中存活下来。
海伦 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动机与选择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特朗派特 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总论点:生命的绝对价值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戈德 支持有罪判决总论点:契约与认可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弗兰克 赞成宣告无罪总论点:设身处地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
雷肯 支持有罪判决总论点:判决的道德启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邦德 抱歉,我回避总论点: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