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财犯罪与非罪的区别

年前接到一个朋友发给我的qq信息,说某个大家都认识的熟人A涉嫌经济诈骗罪逃跑了。我问他到底怎么回事?他说那个人借了他20万,还不起来逃跑了,另外据他了解那个A还欠其他人大概有上百万的钱。我因为认识那个A,平时生意做的还好的,可能是一时资金周转 不过来,怕过年追债者众多而暂时关闭手机,便说这不一定是诈骗,可能是他自己的账要不回来牵连到他还不了其他债主的钱。但我这个朋友说,还不了钱逃跑就是经济诈骗。

我这个朋友的思维就是典型的普通人的理解,他们习惯将民间借贷无力偿还跟刑法上的经济诈骗混为一谈。当然不是说那个A一定不构成犯罪,如果查明他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签合同或者民间借贷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非法占为己有,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他之前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需要资金购买材料以及发放工人工资,而自己的工程款迟迟结不下来,导致借钱躲债,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这里需要对诈骗罪做一个界定: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觉交出财物的非法行为。诈骗罪的构成非常讲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要被害人在受到欺诈后主动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犯罪分子。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就是民间的欺诈性取财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比如借手机打,然后慢慢地离开,最后将手机占为己有。这里只是通过欺诈性的手段获得财物,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的特征,而出借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手机的意思表示。还有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到机器上去取钱构成的是盗窃罪,而到柜台上通过人工取钱则构成诈骗罪。因为机器不会受到欺骗主动交付钱物,而柜台上的人会。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人的理解和法律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的,同时也提醒司法者要克服普通人的思维,养成法律人的思维,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作者:程达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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