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 298 条, 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 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 改变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 请求成立, 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 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 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 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其原理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 第三人提出了两项递进的诉讼请求: 一是认为原判决错误, 请求撤销原错误判决; 二是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故法院经过审理后, 认为其两项请求均成立的, 应当依法改判 (即撤销原判决, 同时对第三人权 利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原判虽然 错误, 但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亦不成立或者第三人 并没有提出权利主张,则应当撤销原判 (撤销原 判决, 但对第三人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当然, 第 三人的两项请求都不成立, 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举例说明: 张三起诉李四争议房屋所有权, 法院 判决房屋归张三所有, 判决生效后, 王五认为原 判决错误, 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请求改 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 有可能存 在如下三种情形, 分别处理: (1) 王五的诉讼请求成 立 ( 房 屋 确 实 不 是 张 三 的, 而 是 王 五 的) ———改判房屋归王五所有; (2) 原判错误, 但王五的诉讼请求亦不成立 (房屋判给张三确实 判错了, 但该房屋也不是王五的) ———撤销原错 误判 决 即 可, 但 不 能 改 判 房 屋 归 王 五 所 有; (3) 原判正确 (房子确实是张三的) ———驳回王五诉讼请求。 结合本题, 甲乙关于商铺所有权的判决生效后, 丙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 认为原判决中的证据系伪造, 即原判决错误, 应 予撤销; 但丙亦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故对 其权利主张部分不能支持。 故法院应当撤销原判 决错误部分, 但对丙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环境 污染案件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故被告是否有过错 不是证明对象; 同时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 故应当由原告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证明责 任, 由被告对免责事由以及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公司的决议效力瑕疵分三种,即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各自有法定的适用情形:①公司的股东会“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等情形→不成立;②内容违法、违规→无效;③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示章程→可撤销。“七件大事”特别决议,即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两改(改章程、改形式)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股东会决议。这里的“以上”是《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即在2/3的法定底线以上,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自治性约定,本案中,公司章程约定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合法有效。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有决议+有法定情形(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有异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1亿元,聘嘉德公司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发行人聘请,为了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如果不称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A项,债券受托管理人虽然是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聘请的,但其毕竟是为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服务,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发现受托管理人不能履行对债券持有人忠诚、勤勉义务的,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A项错误。
B项,若百航公司到期不能兑付债券本息,直接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服务的机构,有权受全体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B项正确。
C项,债券持有人购买债券时对所募集的资金用途和风险进行了评估,如果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则需要债券持有人会议重新评估,需要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如果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可责令改正+罚款;对负责人可警告+罚款。所以对改变资金用途主要通过行政责任来追究,且恢复原状后对债券持有人没有实质损害,债券持有人无需提起诉讼,也不用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起代位诉讼,C项错误。
D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运营的需要,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否则会出现发行人“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D项错误。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共5类,即“强、公、主、意、恶”,分别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薛某饮酒过量,陷入错误认识,签订的商务合同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之危)、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所附事实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
婚姻的效力包括三类,分别是有效婚,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姻。其中,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又称为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我们用5个字来表述,即“婚、龄、属、病、胁”。其中,“婚”“龄”和“属”系无效婚姻;“病”和 具体而言,“婚”代表重婚的;“龄”代表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代表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病”代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胁”代表胁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