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哈尔滨发生了一起让人揪心的车祸。
凌晨四点,天还没亮,李X开着一辆小轿车撞上了路边的树。车毁了,人也没了——李X自己、车上两个乘客当场死亡,还有一个乘客送医后也没救回来。四个人,四条命。
交警认定:李X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情到这里,按理说该结束了。但受害人家属把矛头指向了另外两个人——车主L和中间人W。
原来这辆车不是李X的。车主L把车租给了W,一天400块。W转头又把车租给了李X,一天450块,中间赚了50块差价。
受害人家属认为:你们把车租出去,怎么不看看租车人有没有驾照?怎么不查查他能不能开车?
于是,小X的父母把L和W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加起来827715元。
八十多万。
L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整个人是懵的。车确实是我的,但我把车租给W的时候,检查过W的驾照,当时是正常的。后面W把车转租给谁,我根本不知道。李X这个人,我见都没见过。
他找到了高志博律师。
高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第一件事就是坐下来把整个事情从头捋了一遍。
他发现几个关键点:第一,L只把车租给了W,跟李X没有任何租赁关系;第二,L检查过W的驾照,当时确实在有效期内;第三,L对W转租车辆这件事,完全不知情。
高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不是“车是谁的”,而是“谁该为李X开车出事负责”。
开庭的时候,高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
第一,L对W转租车辆不知情。L把车租给W的时候,确认了第一个租车客户有驾照才同意出租。但W自己擅自把车转给了李X,L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所以L不应该为李X开车出事负责。
第二,L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检查义务。W的驾照当时是正常的,后来W的驾照被注销了,但没有通知L。事发的时候L根本不知道这个情况。反倒是W,一边隐瞒自己驾照被注销的事,一边隐瞒转租的事,责任应该由W承担。
第三,这个案子还漏了一个人——李X的法定继承人。李X自己超速驾驶导致事故,他应该负主责。但他已经死了,受害人家属应该找他的继承人要赔偿,现在没追加,影响了责任的合理划分。
法院审理的时候,仔细看了事故认定书、之前的判决书,还有交警对L和W做的询问笔录。
法院确认了一个重要事实:小X(死者之一)是免费坐车的,属于法律上说的“好意同乘”。她自己也没有审查李X有没有驾照,没有尽到基本的提醒义务,她自己也有一定过错。
关于L的责任,法院认为:L把这辆登记为“非营业”“家庭自用”的车拿出去出租,还没有审查租车人(W转租后的实际驾驶人李X)的驾驶资质,确实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W也有过错:他转租车辆的时候,同样没有审查李X的驾驶资质。
但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还是李X。李X超速驾驶,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只不过李X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了。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L和W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L要赔偿八万三千多块,不是八十多万。
从八十多万到八万多,整整少了十倍。
这个案子里,高律师做的事情其实很实在——他把法律关系一条条理清楚,把责任一层层剥开,让法院看到:车主L确实有管理上的疏忽,但让他为一起完全不知情的转租、一个根本不认识的人造成的重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是不公平的。
法院采纳了这个观点。
有人说,律师不就是帮着打官司吗?但其实很多当事人找到律师的时候,案子已经乱成一团了。谁是责任人,谁该赔多少,法律上怎么认定,当事人自己根本说不清楚。律师要做的,就是把这些乱糟糟的东西理出一个头绪来,然后在法庭上把该说的说清楚。
高律师做这件事做了十几年。从2013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办了上千件案子。刑事的、民事的、交通的、婚姻的,什么样的都见过。他经常说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一场官司打下来,对律师来说是工作,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几十万块钱的差别,是一个家庭能不能缓过来的差别。
就像这个案子里的L。八十多万的赔偿,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一辈子都还不完。最后变成了八万多,虽然还是心疼,但好歹能喘口气了。
这大概就是律师存在的一个意义——在法条和人情之间,帮当事人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