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应有之义,可前有女子流窜多地假借结婚骗取彩礼,现有五旬男子结交多名离异女性骗财骗色,将“相互扶持”用成“借机敛财”,这一现象引人深思。
增强防范意识,学习法律常识时,又会不禁疑惑——《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属于这一范畴吗?是不是可以不用给付彩礼了?《刑法》中未规定婚姻诈骗罪,恋人、夫妻这种有亲密关系的人能适用诈骗罪吗?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里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或者目的的违法行为,与符合习俗的不具有违法性的彩礼、符合基本道德观的婚恋双方的自愿赠与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即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作了规定,可以印证法律并不禁止索要合理的彩礼。
但前提是男女双方有真心缔结婚姻的目的和意识,婚后积极履行夫妻义务,彼此照顾扶持。若其中一方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缔结婚姻,另一方有权参照该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并解除婚姻关系。
若被骗事实发生在恋爱期间,或婚内被骗财产不属于彩礼范畴,则在被骗数额达到法定额度之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以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婚恋关系不影响适用诈骗罪
刑法中没有关于婚姻诈骗罪的描述,但是亦未将有感情的双方当事人排除在诈骗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男女有婚恋关系不会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不过,应注意,在恋爱关系中,一方自愿赠与对方大额财物的;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或者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财物的,不属于诈骗的情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本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
在婚恋关系中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基于骗取财物的故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得到他人的信任,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时,若个人无法准确地界定对方行为的性质,应及时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或者咨询律师寻找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