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查修改经过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是今年徐州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也是全国首部关于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市卫计委于年初开始赴上海、深圳等地调研学习,并电话咨询了兄弟城市的管理经验。市卫计委在拟定初稿后,通过书面、网站、微博等形式向县区卫生计生委、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召开了由行业专家和学者等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办法(草案)》批转到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委托徐州和盈法律研究院开展立法论证,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等网络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11月8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卫计委邀请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
二、制定的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消费呈现多样化趋势,现制现售饮用水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市百姓生活中。由于经营门槛低,一些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机经营者卫生管理水平差,对市民卫生安全造成较大的隐患。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要求,从2012年起,市卫计委开始探索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机制,由于缺少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工作中,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管理主要参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但现制现售饮用水在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生产工艺、水质标准等方面与生活饮用水根本不同,无法直接作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的依据。同时,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管主体也不明确,食药监、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都可根据本部门职能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却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在上位法位尚未出台,监管责任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市卫计委能够率先作为、主动揽责,积极探索立法实践,推动全国首部关于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的政府规章立法,确实值得鼓励和学习。
因此,为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经营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保障市民使用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制定《办法》是必要的。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关于关于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目前国家和省都没有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其他省市也未制定政府规章,《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参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河南两地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草案)》第二条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监管的范围,该条第二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
(二)关于主管部门。为明确监管主体,《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关于备案和公示。为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监管,《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当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了保障市民使用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知情权,《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公示相关信息。
(四)关于制水设备的要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管理实际,《办法(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五)关于经营者日常管理责任。为促进经营者规范化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多项条款规定了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第七条规定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第八条规定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每周至少一次的水质自检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培训和体检制度等。
(六)关于出水水质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的国家标准,《办法(草案)》第十五条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两项行业标准,作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监管的指标。
(七)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草案)》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其他内容。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办法(草案)》在修改过程中,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提高效率为原则,主动听取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或者删除了关于备案、自检、送检等增设经营主体义务的条款。《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体现徐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和精细化的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