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一个二十来岁的男青年突然插话道:“钟法官,我想说几句。”看到钟法官疑惑的目光,李律师解释道:“这位是赵春梅的儿子孙勇,大学毕业后他就在城里的一家网络公司上班。今天,他特意请假赶回来旁听案子的审理。”孙勇接着对钟法官说:“我家在这个院子住了都快十年了,再说冬子哥早就把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了我爸、妈。如果真的要把房子退还给张婶,那让我们家到哪里去住啊?我谈了个城里的女朋友,我们在城里根本就买不起房子,我还等用房子结婚住呐。”
钟法官对孙勇微笑了一下,解释道:“梁冬交给你父母的,是他父亲名下的老宅子的土地使用证。新房子并没有建在这处老宅子上,而是建在了梁冬三叔的宅基地上,你仔细看一下就知道了。梁冬交给你们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新房子没有任何的关系。”
孙勇惊讶的:“啊?这么个情况啊!那冬子哥不是坑了我们家吗。如果房子必须退给张婶,就算是她给我家经济补偿,可我们上哪里找住的地方啊?”进而急切的:”钟法官,您可得帮我们家想想办法啊。”
其他的人看到这个情景,也都不由得着急起来,焦急的注视着钟法官。
钟法官略微沉吟了一下,说:“事情的解决需要双方的谅解,如果双方都能换位思考,体谅一下对方的感受,很多事情就能想通了。”接着对孙勇说:“别着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就是我们的本职工作。问题的关键是双方都要做到互敬互谅,一味的争斗只能激化矛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众人听得连连点头。
李律师听罢表示:“钟法官,我们一定会支持、配合您的工作。也请您把我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向张玉玲说清楚,希望得到她的谅解。”赵春梅、孙大雨、孙勇都点头称是。
钟法官:“你们说的这些情况我们都很清楚,就事论事来说,房子退还是不退,不退怎么办,退又怎么办,都需要大家一起来商量。如果还像以前那样争锋相对,各不相让,官司还会永无休止的继续下去。到头来,事情还是解决不了。”
听到这里,赵春梅、孙大雨、孙勇都微微点头。
钟法官把李律师、孙勇拉到一边,小声说:“你们再与老两口儿好好聊聊,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如果大家都有诚意,这个案子还是有调解的可能。”
镜头切回到法庭
众人按照以前开庭时的位置就坐。
钟法官:“刚才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大家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特别是被告代理人孙大雨能够认识到以前在庭上不遵守纪律的错误,保证遵守法庭纪律。在此,希望大家捐弃前嫌,互相谅解,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说到这里,钟法官看了众人一眼,接着说:“下边我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梳理一下。”随即提高声音说:“本案的争议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诉争房屋所有权的确定;二是梁冬处分诉争房屋行为的性质认定;三是赵春梅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画面出现:政府工作人员批阅文件、银行业务大厅、农村宅基地盖房等场景
钟法官画外音:
关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张玉玲是村里的低保户,诉争的五间北房是其申请危房改造后,延庆县民政部门给予政策补贴14 000元、康庄镇残疾人联合会补贴3 000元,在村委会、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建造的。据此,诉争五间北房为福利性补贴建房,应属于申请人张玉玲所有。梁冬虽然在建房中出力,但考虑到诉争房屋的性质,梁冬不因出力而取得部分所有权。
听罢,被告当事人相互对视了一下。
画面重复:梁冬与孙大雨喝酒吃饭、将合同小红本交给赵春梅的场景
钟法官画外音:
关于梁冬处分诉争房屋行为的性质认定。梁冬对诉争房屋没有所有权,故其处分诉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梁冬与赵春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对该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梁冬与赵春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张玉玲没有约束力。
镜头扫视法庭,每个当事人都在认真的听着。
画面出现:教授授课的场景,身后PPT上的字样是“善意取得构成的条件”,画面滚动出现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滚动速度同于一般正常的阅读速度
钟法官画外音:
关于赵春梅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在本案中,赵春梅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判断重点在于其签订《购房协议》时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孙大雨系马营村村民,赵春梅是张玉玲去世老公的表妹,她嫁给孙大雨后在马营村生活多年,知道也应当知道张玉玲与养子梁冬的家庭状况。诉争房屋系张玉玲作为低保户申请危房改造而建造的,村委会也出力帮忙,赵春梅作为马营村村民,在购买同村其他村民房屋时,对欲购买房屋情况应有所了解。据原一审庭审记载,赵春梅未找过张玉玲核实情况,也没有向梁冬其他家属询问过,赵春梅称只是梁冬向其保证原告同意,给原告打过电话,还拿出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赵春梅称买房时,也不知道张玉玲是否嫁人,只是听说。在此情况下,可以认为赵春梅知道张玉玲系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却在未与张玉玲核实并取得张玉玲同意的情况下,与梁冬签订了《购房协议》,不符合主观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