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简书~~~~~~
小杨上次总结法律顾问在企业的作用后,认为法律顾问至少可以为顾问单位提供“八大系统”的法律服务。今天先给大家讲八大系统中的第一系统,具体体现在:
控制力系统:股权分配的智慧
从业这几年里,接触了不少公司形态,总体说来公司的问题,不外乎“内忧”与“外患”。其中,“内忧”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司控制力”争夺。处于当下的社会,因历史和人文传承等因素,如今整个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导致“人而无信”,相互间倾轧、掐脖子等情形随处可见,进一步导致经济活动中,要么体现“你死我活”,要么“损人不利己”,甚至“同归于尽”等不正当竞争局面。公司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之间也常常为“控制力争夺”弄得头破血流,互不相让。
对于公司,打算长远发展,奠基百年老店,须在股权分配上科学合理设计,周全绸缪,避免动辄陷入股东僵局,窒碍公司发展。熟悉《公司法》的人都清楚,持股比例多寡与公司控制权或话语权有着不言而喻的关系,不同的持股比例自然影响其对公司的话语权和表决权,众人皆知,有人将所持股比例为67%,或51%,或34%,或30%,或20%,或10%,或5%,或3%,或1%等视为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九条生命线。进一步而言,通常情形持67%的股权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可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范围、重大决策;持51%的股权为相对控制权,较为容易“合纵连横”控制公司;持34%的股权为牵制控制权,享有一票否决的作用;持3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分界线,决定进退的分水岭;持20%的股权为同业竞争警示线;持10%的股权有权提议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权利;持5%的股权为上市公司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持3%的股权为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持1%的股权为代位诉讼权,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权,可以股东名义对公司行使一定程度的调查,并适时有权启动诉讼程序等。
但仅知道这些大的原则还远远不够,比如,股权激励如何设计,如何才能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代持协议如何设计才能相互掣肘,如何才能不“为人作嫁”;持股比例和表决权如何扭顺能否或如何进行差异化处理;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对股权的权益如何牵制;股东离婚是否允许配偶进行股权分割;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等等都需要周详的事先安排。
所以这需要法律专业细分律师替顾问单位把关,出具兼顾平衡的相关法律文书,真正做到“君子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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