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上诉状也是直接交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吗?
有人肯定说,既然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当然也应交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啦。
但是,如果问我的话,我会说,上诉状交到作出一审裁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而且还会强调,上诉状直接交给或者通过邮政EMS快递给作出一审裁判的承办法官。
对我的答复,有人肯定会担心了。上诉就是对一审裁判不服,如果将上诉状交到作出一审裁判的承办法官手里,法官会不会扣下上诉状而让上诉搁浅?其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而上诉是常事,虽上诉率达不到百分百,但百分之七八十是很有可能的。一审法官对上诉习以为常,不会扣下的。
为什么我说上诉状交到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呢?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注意到这个条文中“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了吗?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有人说,将上诉状直接交到第二审人民法院,会怎样呢?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注意到这个条文中的“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的规定了吗?对了,即使将上诉状直接交到第二审人民法院,还会移交到第一审人民法院。这个“移交”,在实践中是费时间的。为了尽快进入第二审程序,费这个“移交”的时间,真的没必要啊!
有人会问,为什么上诉状一定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且最好交到作出一审裁判的承办法官手里呢?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审人民法院需要将收到的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部案卷和证据”在一审裁判的承办法官那儿,所以上诉状也交到承办法官那儿,是十分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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