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转让登记后退房的,还能退已纳契税吗?

笔者在书上读到这样的观点: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人,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转移登记后退房的,不退契税,真是这样吗?

有人说,确实是这样。因为《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笔者认为,从《契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得到“转移登记后退房的,不退契税”的结论。在形式上逻辑上,“如果P,那么Q”为真,并不能推导出“如果非P,那么非Q”为真的结论。《契税法》第十二条仅仅规定了“如果P(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退房的),那么Q(可以退还已缴纳契税)”。从这个《契税法》第十二条,得不出“如果非P(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退房的),那么非Q(不可以退还已缴纳契税)”的结论。

事实上,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退房的,也是可以依法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对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该规定也明确肯定了:转移登记后退房的,也会依法退还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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