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2.征税范围
具体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等。
3 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具体金额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
①�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计算,转移房屋、土地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例子:2013年10月,赵某支付80万元购置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2017年11月赵某将该房产作价130万元,与王某价值150万元的住房进行交换,赵某支付王某差价2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4%,赵某在房产交换行为中应缴纳的契税是多少?
赵某与王某的房产交换不等价,由多支付差价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差价20万元(150-130).
赵某应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税率=(150-130)*4%=0.8万元。
6.税收优惠
基本减免规定:
①国家机关、事业团体等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③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重新购买的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④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⑤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⑥对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除外)
特殊优惠:
①企业单位改制,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继承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事业单位改制,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0%,且改制后公司继承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③公司合并、分立免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公司依法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与原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④符合规定的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以及企业破产可以免征契税。
7.征收管理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②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③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④申报管理: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缴纳契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不能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的,可持法院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