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获(第39周)

本周因为工作原因,系统学习了一下审核租赁合同的实务指南,其中从承租人角度去看,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也就意味着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承租人腾房搬离,所以书面合同对承租人稳定租用房屋是一种保障。

    2、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属是否完整无瑕疵。出租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应特别留心。比如,租赁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者设有抵押权的,则承租人的租赁权就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鉴于订立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故应要求出租人对其享有房屋权属完整性问题作出承诺,并明确违约责任。

    3、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原则上应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为避免因承担维修义务产生附带其他损失发生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需留意该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

    4、承租人的转租权问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转租权的原则性规定。所以为避免租赁期限内因转租发生纠纷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转租权问题。

    5、装修、扩建及腾退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扩建的,应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终止后,原装修扩建部分是否要恢复原状或者由出租人折价补偿?这些问题都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6、租赁期限内遇拆迁的利益分配问题。租赁期限较长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政府需征迁租赁房屋的情形。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征迁产生的各种经济补偿权益应归谁所有?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处于弱势的承租人一方因没有合同的保护而失去主张权利的底气,所以需要在合同订立时予以明确。

    7、违约责任的约定问题。违约责任应尽量具体明确,从承租人的视角来看,内容主要涉及交付的租赁房屋有瑕疵的违约责任,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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