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探險隊員被困於山中,仍需十天方能得救,沒有食物的他們通過無線電與前來營救的專家學者取得聯繫,得知正常人在沒有食物的狀況下絕對不可能撐過十天,探險員問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可否撐過十天,答案是肯定的,又問通過抽籤的方法來決定誰改死亡是否可行,在場的醫學家、法官、政府官員、神學家均保持緘默,之後他們關上了無線電……這是個真實的案例,同時也給衆多法律學者以深思,在危難時,人們是否有爲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利益甚至是生命的權利。
從利益最大化來看,五個必死之人,犧牲其中隨機一個人的生命便可以使另外四個人獲救,從純粹功利主義法學思想來講,這一做法達到了利益最大化,是功利主義法學所許可的行爲。但如果真是這樣,保護人們生命的法律卻又在此時賦予了人們索取他人生命的權利,這豈不是又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爭議的焦點便來了,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衝突時,法律是應該保護社會的利益最大化而忽略個別人的利益,還是保護每一個人的利益而忽略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當我們把這一問題上升到社會的高度時,答案顯而易見,絕大部分人還是會贊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當我們再次把目光縮小,吃掉隨機的一個人使另外四個人得以獲救,似乎又顯得有些不合情理。
讓我們這樣分析:五個人都是必死之人,無任何作爲的話,十天后就是五具屍體,受益人只有棺材商,如果吃掉其中隨機一個人,十天後就是一具屍體和四個虛弱的活人,再過幾個月,社會上就多出了四個心懷感恩的勞動力,受益者是全社會。這樣的數據或說法或許殘忍或許過於冰冷,但不可否認,第二種方法顯然較第一種更爲妥當。所以我覺得法律的設定應該是基於社會利益最大化來保護個人權利,當然這並不是在否認個人的利益,畢竟人性與法一直是法學研究者探討權衡的中心。
2014年8月3日星期日
作於中國·台灣·新北·輔仁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