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社会中”从不等于“必须无条件接受一切”

人类社会是由大量具体的、不完全相同的、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异的人组成的。这不仅决定整个人类社会的多样性,也直接决定它的复杂性。

由于人的出身差异、能力差异、所处现实环境差异、能利用乃至掌握的资源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现实世界中的人类社会在事实上分为许多不同的部分。有些部分能够较为紧密地互相联系乃至互相交集,有些部分则几乎完全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把人划分成不同部分的方式或者标准也是多样的,有些是人为的,有些则是自然的。不同的人在事实上分为许多团体或者群体,甚至会在事实上划分为许多不同的层级。

在某些情况下,身处于社会当中的不同部分乃至不同层级当中的人之间的差别很可能是巨大的。处于社会中的不同部分的人很可能会见识到、经历过差别足够大乃至完全不相同的人、事、物,从而养成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处于在事实上存在的不同层级之中的人更是很可能会拥有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利益,从而很难在对于某些事物的观点或者在对于某些领域的追求等方面达成一致,甚至有可能会在某些根本性的问题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只要社会中存在事实上的层级差异,身居高位的人和混迹于社会底层的人便一定会见到不同的事物、拥有不同的利益、形成不同的世界观。真正的写作者和连基本的阅读能力都不具备的人更是如此。

与此同时,在社会当中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层级之中,得到整个团体、群体或者圈层公认的规则很可能是不一样的,维持某些团体、群体或者圈层存在和发展的规则、规律也很可能是不一样。适用于某一个团体或者圈层当中的规则或者做事方法,未必适用于与其完全不相同的团体或者圈层;在某些领域或者某些现实情况当中适用的道理、存在的客观规律,也未必会在其他的领域或者现实情况当中适用、存在。

这就意味着:在很多常见情况下,除少数个人能力特别强大或者见识特别广博的人之外,大多数人接触到的“社会”往往只是仅限于他们自身所处的团体、领域、层级或者现实环境当中的那一部分。他们所认定的“社会规则”或者“通用道理”,往往未必是通用于整个社会当中的规则,很可能只是在某些团体、领域、层级或者现实环境当中适用的规则,甚至有可能是某些人只凭自己的个人情绪而认定的偏见,更未必适用于和他们不同的人;他们对整个社会的认知角度也往往难以脱离他们自身所处的位置,对整个社会或者某些与他们无关的团体、圈层的认知程度更是难以超出他们自己拥有的能力和见识。

当很多不同的人一同讨论“社会”这个概念并发表对于这个概念的观点时,不同的人往往根本不是在讨论同一个概念,自然更不可能达成有意义的共识。


有些人可能意识不到自己对整个社会的认知具有局限性,更意识不到自己能够接触到的人、能够经历的事、能够见到的物几乎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整个社会,甚至还可能想不到“和自己不同的人未必会和自己有相同的经历”,更想不到“即使是真正适用于自己的道理,也未必适用于其他人”。这导致很多人可能会只从自己所处的角度、只以自己的认知范围或者能力范围来随意评判他人,还可能会单方面地对他人说教,甚至企图强行用自己的现实情况、自己信奉的规则或者道理、自己的个人观点或者个人情绪来要求别人,并强行把“社会”这个看上去无比正确且难以被直接反驳的概念作为自己的依据。

一部分随意评判他人、随心所欲地对他人说教的人总会把“社会就是这样”之类的话当成自己评判他人、对他人说教的依据,无论这些人到底有没有实际证据来证明他们口中的“社会”和真正的社会是不是相同的。每当有任何人表达对社会中的某些事物的不同观点,尤其是表达对某些看上去暂时难以改变的不良现象、不完美现象的不满时,他们总会用“社会就是这样”之类的话来强行堵塞乃至压制别人,甚至有可能以此为理由强行禁止他人表达观点。当某些人因为自己不如意的现状而表达某些观点乃至想要对自己、对他人、对某些团体、对某些现实环境做出某些实质性的改变时,这些人更是会假借“社会”的名义来随意教训他人。他们总是会声称:你“没有能力改变社会”,你就不应该“不顺从社会规则”,甚至不应该“和别人不一样”。只要是你不能通过个人力量来改变的人、事、物,或者是“规则”和“道德”,你都只能顺从,没有权利不满,更没有权利反对乃至反抗。因此,一部分写作者总是会被无关的陌生人以“整个社会上没多少人阅读文学作品”或者“你写的作品不会有多少人看”为理由而阻止,无论这些人对于“社会”的认知或者对于“多数人”“很多人”的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也无论他们到底有没有权利和资格干涉写作者的行为。

某些人还可能会以“社会”或者“规则”为理由禁止他人尝试更换环境、禁止他人离开不适合自己的团体或者现实环境,并以“整个社会都是这样的”以及“你生活在社会中,你就必须怎样”作为阻止乃至强行禁止他人怎样做的理由。他们有可能禁止他人离开自己目前所处的现实环境并尽可能地去寻找更适合自己的现实环境,有可能禁止他人努力自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职业,还有可能禁止他人自主选择社交群体或者与他人进行交流的方式,甚至有可能禁止他人对自己不得不暂时身处的群体或者现实环境表达任何不满。

某些极端可恶的人甚至可能会信奉“反对我就是反对社会、反对多数人”,并以这样的观点作为随心所欲地要求乃至命令他人的唯一依据。在很多较为恶劣的环境中,这些人都有可能制造出足够大的噪音,从而强行误导、干涉和压制任何不符合他们的利益或者喜好的人。


除某些根本性的规则或者共识之外,以“社会就是这样”之类的理由强行要求大多数人“必须怎样做”“必须顺从某些人”或者“必须无条件接受一切”,在实质上属于“宿命论”的一种。这样的观点不仅是在否定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否定人的后天努力的价值,更是在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现状”、必须放弃追求更高的自我价值的权利,甚至还可能会导致某些人丧失认清现状、辨别是非或者独立自主的能力。

无论是人类社会,还是自然环境,都不是自从它们存在的那一刻就完美无缺的,都存在多种不同的不公平之处或者有缺陷之处。但是,它们也从来都不是完全不能被改变的。

由于多种现实条件方面存在的客观限制,某些不公平之处确实是在一定时间之内难以消除乃至完全无法消除的,某些有缺陷之处也确实是难以在短时间之内得到弥补的。但是,诸多正直的、善良的人之所以要尽可能地付出努力、尽可能地做好自己要做的事,正是要尽可能地改善所有能够改善的不公平之处,并尽可能地弥补现实存在中的诸多缺陷,也就是尽可能地用人的后天努力来弥补先天的不足。因为,正常的社会的发展、进步的目标,都是以人为本,都是尽可能地关爱每一个值得关爱的人,都是尽可能地保障每一个人的正当基本权益。

在人的正当基本权益当中,不仅仅包含生存权,更包含自主地学习或者锻炼正当能力的权利、自主地选择正当职业的权利、自主地选择正当的社交对象的权利、自主地选择定居地点的权利,还包括在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自主地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凡是社会中或者现实环境中存在无法保障乃至侵害人的这些基本权益的现状,正常的人们就都应该努力去改变这样的现状,无论要付出多少努力。

一个正常而完善的社会,应该尽可能地容纳每一个或者每一群不会对他人造成实质性危害的人,哪怕某些人可能不被某些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体理解或者接受。不懂得“求同存异”,甚至连“互不干涉”都不接受的人,才是真正不值得被包容的人。


只要大多数正常人能够正常地、顺利地共同努力,整个社会就能够一直会持续性地进步,更是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哪怕它在某些情况下会陷入停滞乃至暂时性的倒退。

因此,任何企图误导乃至蛊惑他人的行为都是应该被警惕的,任何企图强行支配、束缚乃至扼杀他人的行为更是应该被及时地制止或者反抗的。尤其是在某些人假借“社会”的名义乃至自称能够“代表社会”,还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如果所有的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世界上已经存在的一切”,一切社会进步都有可能不会发生。整个社会乃至整个现实世界还能不能完好地存在下去,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0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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