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西汉时期的继承权



当人类社会对私有权利进行确权后,继承权就成为了私有权利的重要一部分。


在西汉政府时期,私有权利不仅包括私有财产(如土地,金银珠宝,布匹,店铺等),还包括身份。


上周一,我们在《女性在西汉政府时期的经济地位》中讨论过,西汉政府建立之初全面继承了秦朝主要制度,并且对所有平民普遍授予爵位,以确立平民(特别是东方六国)的国人身份,按不同爵位享有政治权利,这一政策最大限度的扩展了西汉政府的执政社会基础,由此现代意义上的统一的中国的形成了。


爵位共有20等,不同的爵位获得国家授予的土地面积,免税特权,免劳役和免赋都是不同的,由此中国社会成为了身份权利社会,即根据身份不同而拥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即使在现代的中国,仍具有着身份权利社会的特征,最典型的就是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社保待遇,子女入学入托,土地分配等一系列共有权利的分配中都是有差异的。


当然,在古代君权国家中,身份是调节阶层关系的工具。而现代民权国家中,身份是调节共有权利分配的工具,随着共有权利的增加,例如教育,医疗服务增多后,户籍差异逐渐缩小,甚至当农村土地具有更大价值后,农村户口甚至比一些城市户口的价值更大。


那么在西汉时期,女性的继承权是怎样的呢?


根据吕雉执政时期颁布的《二年律令》,女性可以继承爵位,西汉的高等级爵位甚至拥有免除一定刑期的权利,即通过削爵位来抵消因犯罪而应入的刑期。


在财产继承上,未婚女子拥有继承权,已婚后,女子名下的土地转移到新立户家。在授田制度下,已婚女子与丈夫独立建户,就拥有了获得土地授予的权利。当然,如果女子离开本村,到不相邻的村,其继承的土地就需通过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协调,在女子独立建户的村分配土地。


分析这个土地继承和授予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有两个核心要求,一是可开垦土地充裕,二是基层政府素质能力较高。这在西汉时期是可以满足的。


但是到了汉武帝时期,土地私有化已经得到法律的确立,国家不再有多余的土地可以授予,不仅是女性继承,平民土地所有权都遭到了特权贵族的侵占。


女性继承权的削弱是社会分配不平等的产物,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平民土地所有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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