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独生女,父母就对她百般宠爱。陈某长大后,谈了一个男朋友,她的父母也很喜欢这个未来女婿,同意两人结婚。陈某的父母决定在陈某结婚时,购买了一套房屋给陈某作嫁妆。但陈某的父母又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房屋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男方或女方个人的财产,那么在两人结婚后该财产仍是男方或女方的个人财产。
上述案例中,陈某父母在她结婚时给她准备的房屋明确约定属于她父母赠与她的个人财产,系陈某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陈某父母不必担心两人离婚后,该部分财产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