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下事情背景。
2018年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泉法新闻”栏目发布了一篇来自石狮法院的《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的报道,文章称: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两名刑辩女律师,为了庭辩需要,为了更形象说明一些事理,煞费苦心,到市场上去买了真斧头当道具带入法庭。当道具使用,很容易想到的用途,还能想干什么呢?
说句实话,这两名女律师,不能说不敬业,对被告人来说,完全算得上勤勉敬业的律师。
但话又说回来,既然从事律师职业,口头表达能力应该不错。那么,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准确形象的语言描绘,把要讲的意思清楚表达出来。没必要借助这些道具来说事的。
一句话概括之,律师刑辩,总不能被告人用过什么犯罪工具,庭辩时就去买什么拿上庭来说事吧?
刑辩,就是辩,就是靠语言的综合运用,不是靠实物展示,也不是靠实验。如果是要物证,也应由控方提供,由法庭组织辨认。律师买个犯罪工具同种类物上庭,也算不得物证,只能算是道具,作用极其微小。
前面已叙述了,律师的基本功,语言表达是个很重要一的方面,所以律师的语言表达能力是最重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