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用"早 泄"这个名词界定患者夫妻对性生活的不满意,但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合适的定义。
1970年,Masters和Johnson的定义是:X交时S精持续时间维持到能使配偶满足的频度低于50%为早 泄;
1974年,Kaplan的定义是:由于男性缺乏随意调节S精的能力,以致不能如愿以偿地达到性G潮为早 泄;
1984年,美国精神病协会颁布的《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3版(DSM-Ⅲ-R)标准中的定义是:不如所愿地Y茎插入阴道即发生S精,或者在性刺激最小的情况下就S精,便是早 泄;
1997年,美国泌尿科学会提议过的定义是:男女双方中,某一方对S精潜伏期不满意,或企图延长S精潜伏期,均可以认为早 泄;
另外有人将时间定为小于30s,有人将Y茎尚未接触女方就S精算为真正的早 泄。吴阶平教授认为:壮年健康男性,S精潜伏期为2~6min,只要男方在X交抽动开始2min后S精,不算早 泄。
《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Ⅳ-正文修订版》(DSM-Ⅳ-TR)将早泄定义为"总是或经常在插入阴道前、插入时或刚刚插入阴道后,即在极小的刺激下不为所愿的S精。
临床医生必须考虑到可影响兴奋期持续时间的各种因素,如年龄、对性伴侣的新鲜感、X交环境的改变,以及近期X交频率";国际性医学学会(ISSM)全新的定义,即首个循证医学定义:"早泄是一种男性性功能障碍,其特征是:总是或几乎总是在进入阴道之前或进入后约1min内S精,不能在全部或几乎全部进入阴道后延迟S精,以及消极的个人结果,如苦恼、忧虑、挫折感和/或避免性活动"。
在这些定义中除了Masters和Johnson以"配偶满足的频度"作为定义外,几乎都是以时间作为定义,似乎是只要时间足够了,其他因素就可以不考虑了,就可以达到想要的和谐的性生活质量了,但临床并不是如此,很多女性伴侣所需要的时间远远大于2min,并且对环境、气氛、心情有更多的依赖;而有的女性会在2min内不止一次达到G潮。
如果使用"性和谐障碍"来作为这种性生活不满意的定义,则只需要给出一个"配偶在性生活中不满足的频度"的数值即可,比如50%,不会出现更大的争议。
使用"性和谐障碍"来定义性生活的不满意,其优势在于可以使医生、患者双方(尤其是女性)认识到性生活是双方的问题,在原因的查找、诊断、治疗上有更加广阔的视野,不仅仅着眼于男方,一方面有利于诊断治疗;一方面可以减轻男性的压力,增加女方的认识,促进女方的配合。 (童嵩珍,华人第一性治疗师,擅长解决心因性的男女X功能障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