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彭你好!
你发在群里洋洋洒洒写的“十条论”我已拜读了。给我的感受是,你想得多,想得深,非常好,至少比不想事的好。不过,我通篇看下来,你好像就一个意思:维持现状,水混就继续混,权贵们想使坏可以继续使坏,想摸鱼的业主可以继续摸鱼,可谓使坏权贵摸鱼业主双赢,这种状态能够坚持到地老天荒最好。如果我这样理解没有错的话,那我就有话说了。
众所周知,海清物业在小区是为所欲为作恶多端的,而业主也因此一直在与它作斗争,但是你想过没有,物业为什么能作恶,而业主的斗争为什么没有用。如果你没想过,我现在告诉你,那就是因为物业没有与业主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不说坏事全缘于没有《合同》,至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合同》是拿来做什么的,你应该比谁都清楚。这个《合同》是用来抑恶扬善的,因为她是法,是绳,是杖,是剑。有了这个《合同》,物业想作恶就不容易,这就相当于它被一条法绳拴住了。即便物业还是作了恶,它就违法了,这时业主就可以依法拿出手里的杖和剑,该鞭挞的鞭挞,该刺杀的刺杀。
所以说,《合同》尤其对于业主非常重要。为什么要说“尤其”呢,因为这个《合同》也保护物业,对业主作的恶也管用,如恶意欠费(没有正当理由违背《合同》的欠费)的事就如同物业作恶一样,也再难发生了,若发生物业就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治理你。因此《合同》是把双刃剑,物业业主之恶通杀!只是由于业主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个《合同》对于业主来讲,才显得特别重要。
对这样一个抑恶扬善的《合同》我们应持欢迎态度才对,若害怕它就实在没道理。当然你并没有说不欢迎她,只是反对你一直主张的“物业正常化合法化契约化”。那么“物业正常化”的目的或者说落脚点,就是要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后物业与业主签署《合同》,你反对物业正常化,无论你是有意还是无意,其实质不就是在反对《合同》吗?
物业正常化了,你说什么物业仍可以继续作恶,什么会对抗费业主进行清算,什么到时请神容易送神难等等,有人可能会认为你这是在危言耸听,甚至妖言惑众,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你是在提醒那些从事物业服务正常化工作的业主们在起草《合同》时要把这些问题考虑到,把《合同》拟定好,以免被人钻了空子。你曾从事过物业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既然想到这些,何不出来发点光热,把《合同》可能出现的漏洞给堵上。那天夜里,小程约你到我家里来,谈的就是这个内容,你却说我们在收买你。给了你多少银两呀?这样公开说是极其不负责的!
趁此机会,把一件事在这里说明一下。
提出实现物业正常化,是针对小区物业状态不正常讲的,并没有要保现物业的意思。我们要的是物业正常化,不是现物业,只是现物业存在多年,务实让其过业主大会进行选聘而已。这样做,无论从公序良俗来讲,还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都是可以的。
你输了官司的那个二审判决书上不是也有这样的文字吗:“《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并未对其资格和资质进行限定。”根据《物权法》和《民法典》这一精神,务实选聘现物业是合法合规的。
前面已提到,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现物业的去留。现物业负责人在19号的那个联席会上,当众也表了态,如果他们落选,或者前期谈判谈不拢,他们会自动离场。这是一个多么难得的表态呀!难道你不欢迎
最后讲一下关于“向前看”。向前看是方法,是策略,是善意,是共识。如果不向前看,怎么向前走?你一直都在讲业主知情权,我不明白你要的是以前的还是以后的知情权。若是要的以后的知情权,你怎么知道以后业主没有知情权?我相信,关于知情权的条款《合同》里不仅会有,还一定会当重点作出详细规定。你若担心没规定好,还是那句话,可以发挥自己之所长,即便不亲为起草,可以积极的献计献策。这才是正道!如果你要的是以前的知情权,我认为尽管你没明说,实际上就是想翻旧账。我个人认为,你认为该做你个人尽管去做,法律也赋予了你这个权利。问题是,你说了这么久,你自己去查了没有,自己不查,起哄大家去做,在目前这个节点上实在不合适宜。我们现在主要是讲合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让物业正常化早日实现。这是大局!你不是讲“依法依规办事”吗?能够实现物业正常化,才能保证物业和业主都“依法依规办事”。这是最大的依法!难道不是吗?
小彭,我啰嗦了这么多,其主要意思是认为“涛声依旧〞歌虽然好听但太陈旧,我们不能总是生活在过去里,还是向前看好些,因为前面有曙光,有更美妙的音乐。当然我所讲的也并不希望你接受,相信是非自有公论,群众眼睛雪亮,大家即便不说,心里也应有数。不过,我也不排除有异议者,我觉得很正常,有兴趣的欢迎辩论。我相信是非越辩越清,真理越辩越明。若有人搞人身攻击,就恕我不奉陪了。
下面附你“十条论”全文,以及我按你的顺序一一给的简短评论。
“ 我再提醒一句,所谓让业主被迫接受“向前看”,以历史知情权为诱饵,就是一个圈套。
1,隐含必须由涉蛆与害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
2,逼迫业主自动放弃自由选聘权。
3,把围标串标责任耍锅给业主个人,如果事情败露。
4,企图维持原有利益链条,攻守同盟。
5,到时请神容易送神难,解聘都要皆盗涉蛆点头。
6,更不会让你成立第四届业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维护公共财产,它们继续窃费,你奈它何?
7,它们更好披着合法的外衣结党营私打压热心业主。
8,在一旦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实情况下,任何合同履行瑕疵,业主都很难抗费官司得到法院支持。
9,合同骗到手了,进一步围剿,历史抗费维权的业主。
10,伤害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的业主感情,制造业主分裂,此时,如果忽悠拉陇大多数业主不成功,没有业主为它们卖命的话,它们还是个维持现状,掏声依旧。[流泪][流泪][流泪]”
我的评论:
1,由于小区没有业委会,被业主大会通过的《合同》肯定要社区代签,这是必须,没必要“暗含〞。
2,业主的选聘权谁也夺不走,开业主大会时,业主完全可以自主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以表达对现物业的去留。
3,招投标不是法律硬性规定,只是提倡,不要拿这事迷惑人。
4,物业正常化后不会维持过去的利益链条,怡怡相反,绝对要遭打破。比如那种企图地老天荒都拥有的既得利益就不存在了。
5,今后请神送神《合同》说了算。
6,先把眼前能干的事干好,成主业委会那个梦,以后慢慢圆。
7,有《合同》管着,结党可以,营私万难。
8,今后即便业主还要“抗费”,只要符合《合同》规定,若打官司,法院对业主肯定会判赢不会判输。
9,不要怕《合同》被骗签,有业主大会把着关哩,并且《合同》是业主主导起草的,骗签对他们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10,业主都按《合同》办不会造成业主群体分裂,只有群体长期恶意欠费,才会造成这种分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