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今年辩论赛的一个题目,网络暴力是否应该纳入法律惩罚范围,很明显,所有人都觉得这是应该的,而国家在法律方面也有明文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知道自己的持方之后,真的怀疑是不是出题人在搞我们,因为我们反方,当我把辩题以及持方发出去之后,好多人给我的反馈都是网络暴力应该纳入法律惩罚范围,当时也有好几个法学的师姐找我,给我出主意,找论据,但是当我们找资料之后发现这个辩题真的是一边倒,很难找出它不被惩罚的理由,因为网络暴力,有人换上抑郁症,有人离开了这个世界,无数沉重的事例摆在我们面前,根本无法说服自己接受辩题,但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我改变了想法。
一个是刘阳跟阿沁的事情,刘阳出轨,阿沁不顾一切在网上曝出这件事,然后就有了后来的刘阳以及半藏森林被网暴的事,还有就是美妆博主宇芽被家暴的事,很多网友选择去网暴施暴者。通过这两件事我看到的是网络暴力作为一种舆论谴责工具,有的时候并非不可取。
或许我们都认为网络暴力的人都是弱者,但有的时候却不一定,网络暴力的很大原因是人对于现实的不满,无力排解,也只能通过某些途径去发泄,但对于违反道德,不罪至于法律的某些行为,我们又能怎样呢?
网络上的舆论谴责在这时候就会具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弱者不再是趾高气昂的人,而是被伤害的人,正是因为我们会对这些人产生悲悯之心,才会运用相关的方法,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去做某些事,而非作为旁观者冷淡观看,所以网络暴力在这时候并非不可取,这时候或许它成为了弱者的保护工具
网络暴力像是一种道德的谴责工具,躲在网络背后的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将自己的怒发泄出去,并未顾及遭受者的感受,我们可以对它进行惩罚,但并非是利用法律,更多的是利用道德,借力打力,用道德来约束,虽然很难,但只要肯做,总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