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针对昨天钱先生提出的问题,他是否要汇算清缴?他提供了证据后,他又提出了问题:“我的全部收入都需要缴税吗?”
根据我为钱先生拉出来的清单,他提供了2021年的收入情况,一共有四笔,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收入70 000元;
2、周末休息时开网约车,收入了25 000元;
3、租赁房屋,收取租金100 000元;
4、接受爷爷奶奶赠与的房屋一处,市场价为650 000元;
回到钱先生的问题:“我的全部收入都需要缴税吗?”这个问题需要分解后才能回答。对于钱先生的收入怎么分解?好的,现在开始:
01 收入的种类与汇算清缴的关系
钱先生的上述费用中第一、二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范围,在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需要汇算清缴;
对于第三项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第四项从爷爷奶奶处得到赠与的房屋,属于偶然所得。即第三、四项属于分类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02 上述收入如何计算
纳税的收入与实际收入是有差别的。钱先生的上述收入,并不是要全额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也就是说,民生问题是国家考虑到的,即温饱问题,基础的消费,和相关的成本是需要扣除的,故,钱先生的上述收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这样计算的:
1、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全额计入收入,即 70 000元(当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在下一篇再详细介绍);
2、第二项劳务所得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也就是说,按照八折计算收入,钱先生的劳务收入为25 000元*80%=20 000元;
3、 第三项租赁房屋,收取租金100 000元,也是减除20%的费用,按照八折计算收入,即 100 000元*80%=80 000元;当然,如果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第四项接受赠与的偶然所得,原则上,偶然所得是要按照全额计入收入的,比如买入彩票中了大奖,因为其支出与大额的中奖相比只是微乎其微;但是,接受赠与是要缴纳契税和相关费用的,故,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税费允许从赠与房屋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当然,合同价款要符合市场的公允价,否则,会被税务机关予以调整。
钱先生提供的房屋价格,基本与当地的市场价格相符,他还没有办理过户,其也不计较相关的契税等税费了,故,这笔偶然所得的收入650 000元,就全额计入了收入。
针对钱先生就自己的四笔收入的问题,其收入如何计算给予了解读。相信,您要是遇到类似的情况,也就明白自己的各类收入如何计算了。
记得这是“税点拨”002,钱先生的哪些项目可以扣除,还摆在那里,咱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