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费问题《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地方立法留出了空间。目前,全国仅有北京、天津等几个地区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规定)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而在天津地区,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尽可能避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特点,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协商,或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无地方规定的情况下员工主张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应无依据。但一般司法实践认为,法定节假日作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也应同等享受,如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应当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
在郑州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延时加班进行了明确规定,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解决方案:
1.在对加班费没有地方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于非全日制加班认定和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2.做好考勤记录和至少2年的考勤和工资台账证据留存,并在工资结构中明确加班费,工资单由员工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