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后,在司法领域改革进入了高潮阶段,顶层设计的力量是十分巨大的,一夜之间,司改精神就在各个公司的人事制度和实践活动均有所落脚。
我们公司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从总公司,到各省分公司、各市分公司均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提出对工作制度、工作方式等事项的修正意见。这其中不乏真知灼见,部分措施如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办案一线广泛认可,这些制度或者程序的产生与应用有效的提升了公司面对新形势新问题的能力。但是,伴随着这些新的好的措施,一些为了改革而改革,为了变动而变动的举措也悄然跟进,对于其中个别措施,我是有疑问的。
我所在的城区分公司很幸运成为市公司的某些举措试点单位。和我直接相关的一个举措,让我颇为不解。
这个举措就是捕诉一体化。
具体做法分为三步,第一步是把原公司中的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合并为一个大部门,第二步就是打乱原有部门分工,个人业务工作范围不再限于原部门,而是两个部门的活都做,第三步就是开展分组搞业务,一个骨干带一个辅助人员再带一个文员。
此外,省分公司有要求,不得出现无罪判决。
这就尴尬了。一方面,捕诉一体后,一个案件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都是同一名检察官办理,按照常理,我批准逮捕的案子,我一定要诉出去,否则不是自己打脸么?另一方面,如果出现无罪判决,不仅仅是我个人的问题,还会牵连部门甚至单位,我又何必冒着这种风险?
于是,对于一些模棱两可,或者存在少许疑点的案件,尽管达到了批准逮捕的标准,但是基于会出现无罪判决的风险后果,还是保守的不予逮捕。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会感慨司法公正,小部分会自鸣得意的觉得自己成功的逃脱了罪责。可是,案件事实已经发生,法益受到不可逆的侵害,谁来负责?谁来承担?
没错,就是被害人,且只有被害人。他们除了申诉,基本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了。毕竟隔壁公司,一个已经尽了侦查义务,一个还没有开始接盘。
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却忽略了对被害人的关注正义,这是值得深思的。
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正确对待“无罪判决”。一个案件产生无罪判决,无疑是需要反省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罪判决”是很可怕的事情,从案件规律而言,既然有有罪判决,就一定存在无罪判决,盲目的去压制、回避规律,是不明智的。而且,有罪无罪的判断权利在于隔壁公司,如果我们早早的就为隔壁公司的工作结果而纠结,那么我们还能正确履行我们自己的职能吗?
二是注意把握改革力度。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想一蹴而就的完成改革,是肯定有漏洞的,只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是肯定难以贴近实际的。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单独划分,独立行使职权,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去思考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单纯的把人员合并一起成立新部门,还要打乱之前分工,难以真正实现1+1等于2的效果。
三是提高业务员的担当感。我们公司就是打击犯罪的,必须要有正义和担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要注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认真思考如何服务群众,而不是遇到问题就回避,就消极对待,不敢争取,不敢面对。
听说年后相关举措会有所改动,十分期待。
祝我们公司发展蒸蒸日上,乘着改革大潮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