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对“于法无据”这个词语应该都非常熟悉,我们经常会见到法院的判决书中表述“原告方或者被告方,也或者辩护人等的某某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究竟什么是“于法无据”呢?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定义“于法无据”,我的理解是于法无据就是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或者说在法律范围内不能成立。为了法律文书的精炼,而做的简略表述。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这样的表述确实简练了,但经常简练到连文书应当具备的论证说理都给省略了。恰恰就在这个简略表述中可能存在表述者的自私与傲慢。比如刑事辩护中,辩护人根据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结果法官判决时对辩护人的意见就一句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本不做任何论证。判决书支持某一意见或者不支持某一意见该不该进行论证说理,相信大家都清楚。那为什么法官就是不做论证呢?也可能是懒得搭理的傲慢心态,也可能是不敢论证,一论证就露馅了,一论证就得不出判决的结果了,故不做论证。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裁判文书公开还不到位,为了真正能够提高裁判权威,应该在公开裁判文书的同时,一并公开律师的意见。这样不仅可以促使律师勤于钻研业务,也可以促使法官提高论证说理的能力。
其实,不但法院存在上述问题,律师工作中也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于法无据”的错误在律师工作中经常表现为“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一名律师,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意见,一定是有理有据,论证充分的,而不是信口开河。有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经常会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怎么怎么”,但究竟是什么规定,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文,却不能给出说明。有一次,开庭中,一个律师就是这样表述的,结果遇到了认真的法官,被当场指出“请说出哪个法律规定,第几条”,当时,弄的该名律师下不来台。
说来说去,就一句话,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对自己给出的意见一定是有充分论证支撑的,绝不应该信口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