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犹如一场及时雨,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方向。这一规定不仅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责任体系,更为乡镇生态振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责任明晰,筑牢生态保护“压舱石”
乡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沿阵地,责任重大且任务艰巨。新规定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职责,从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到政府分管领导,再到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层层压实责任,形成了“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以某乡镇为例,过去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新规定实施后,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主动扛起第一责任人的大旗,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定期调度督促绿色转型目标任务进展。政府分管领导则聚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地见效。这种责任明晰的机制,让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了坚实的“压舱石”。
协同联动,凝聚生态治理“向心力”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作战。新规定强调树立“大环保”理念,要求乡镇各部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在乡镇,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例如,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行动,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与水利部门协同推进河道整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同时,乡镇还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设立环保志愿者队伍等方式,激发群众参与环保的热情,凝聚起生态治理的“向心力”。
严格监督,拧紧生态责任“安全阀”
监督考核是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的关键环节。新规定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划红线”,要求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乡镇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干部进行严肃问责。通过严格监督考核,拧紧生态责任的“安全阀”,确保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的出台,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以“责任之笔”绘就乡镇生态振兴新画卷,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乡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