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大战开始前,男方把孩子叫到面前,问了他几个问题:
男方:儿子,明天法官问你,想和谁一起生活,你咋回答?
儿子:嘎……?
男方:你就说,最喜欢爸爸,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儿子:可是,我觉得妈妈也挺好的。
男方:一会儿带你去游乐园,晚上咱们吃大餐,还有作业就别做了,以后你不想上课就在家玩,爸爸给你请假!
儿子:太好了,我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男方心里暗自得意,孩子想跟我,法律也阻拦不了,这次诉讼我赢定了
可是,事实真是如此吗?
案情简介
男方王某与女方梁某都是企业高管,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教育孩子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和,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随后王某为了阻止梁某与孩子联系,私自为当时就读五年级的儿子王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造成王小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王某一起生活。母亲梁某表示,王某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对此,王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
法院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王某长期无故阻挠王小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王小某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小孩均由梁某直接抚养。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时,一般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子女的最大利益,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的经济能力方面,精神上的利益则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上的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等等。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其次,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王某长期无故阻挠王小某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审理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